内党发[1995]3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台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I 995]5号),深刻阐明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使《决定》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区供销合作社成立四十多年来,坚持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服务的宗旨,在加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多种经营,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的重要力量,深受广大农牧民的信赖。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牧业基础地位和农村牧区工作,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牧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存在着组织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为农牧业服务意识淡薄、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这与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牧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我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紧迫任务。
(3)深化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按照《决定》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壮大基层,加强联合,增强实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牧区综合性服务组织,促进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理顺组织体制,完善经营机制,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
(4)要坚持供销合作社财产属入社农牧民(包括入社职工)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真正体现社员的所有者地位,保证社员的合法权益。
(5)要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争取农牧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利益为纽带,把农牧民社员与供销合作社联结在一起。
(6)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承担政府委托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供销合作社与政府部门合并的,要尽快划开。各级政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7)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权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8)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凡已撤销的,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组建。对已拍卖的供销社的门店,原则上不再收回。对已实行“租赁经营”或“社有民营”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能和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搞联营的要联营,能恢复的要恢复,不能联营和恢复的可重新组建。今后,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基层供销合作社一律不搞“社有民营"或“租赁经营”。
(9)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入社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目标化管理,全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进行财产抵押,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服务的实力。
(10)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收入分配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作业绩,拉开分配档次,严格奖罚制度,形成激励机制。
(11)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防止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流失。要发挥监事会和国家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供销合作社正确的办社方向。
(12)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职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人才兴社、兴企意识。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三、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强化服务功能,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的综合服务组织
(13)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加强旗县级,完善苏木乡镇级,发展嘎查村级的思路,建立健全以旗县联社为中心,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嘎查村购销点为前沿的综合服务体系,把农村牧区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大市场、大流通紧密联系在一起。
(14)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的步伐。要大力兴办各种专业公司;兴办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大宗农畜土副产品为龙头、农牧户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社,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路子。要联合专业户、专业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带动广大农牧户连片兴办农畜土副商品基地和为城镇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发展专业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以及其他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
(15)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化肥、农药、农地膜等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和绒毛收购以及棉花购销,统一归供销合作社经营。要通过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等多种形式,与农牧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1 6)建立在城市的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交通、市场、信息、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按照立足城市、面向农村牧区、城乡结合的原则,积极进军大市场,参与大流通,兴办跨部门、跨所有制、有益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实业。
(1 7)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网络化、集散型的格局,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初级市场,重点建设区域性批发交易市场,有计划地建设专业性强的中心批发交易大市场。
(1 8)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农牧民的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各类政策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使农牧民了解市场需求,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避免生产的盲目性。
(19)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它各类涉农部门及其服务组织,要以利益为纽带,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技物结合、技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与合作,在农村牧区形成大的服务网络,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
(20)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利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所拥有的进出口贸易权,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出口创汇农牧业和高产、优质、高效农牧业,实现农畜产品的增值增效,提高农牧民收入。
四、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21)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经济区域建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整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和结构,在经济、文化、交通比较发达的大集镇建立中心社,走大社带小社的路子。要大力办好嘎查村购销点,积极推行委托代理制,吸引一大批个体、私营工商户形成联合经营网点,适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和农畜产品的收购工作。
(22)要努力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的购物中心、农畜土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中心、饮食服务中,心要主动配合农技部门实施科技兴农、兴牧战略,积极参与、领办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推进农村牧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土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23)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成品油、中药材、中西成药、农机、建材、图书、酒类、烟草及其它工业品。
(24)旗县联合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上,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要以旗县联社为龙头,广泛开展农畜产品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的“联购分销”,提高规模效益。联合社的经营所得,要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社,以加强基层社的建设,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要加强旗县联合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经营,在农资商品和日用工业品供应上,积极推行连锁经营。
(25)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要打破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只能从职工中选拔的框框,建立选贤用能的用人制度,从社会各个方面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无私奉献的人员充实基层社的领导,并注意吸收农牧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称职的基层社领导要及时调整,并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26)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不得无偿占用或平调其资产。
(27)在转制过程中,对自治区、盟市、旗县联合社的行政经费和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各级财政要根据过去实行的情况和自身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供销合作社经营砖茶、蒙马靴、马革詹等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自治区财政仍按政策给予一定补贴。自治区财政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缴纳税金的情况和自身财力情况,每年给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排一定的简易建筑费,用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
(28)各级供销合作社新办的为农牧业、农村牧区服务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绒毛和棉花所需资金,农业银行要列入专项贷款,优先安排,专款专用,执行国家规定利率。要逐步建立化肥、绒毛、棉花等物资的分级储备制度。
(29)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对供销合作社的减免税政策。对民族贸易旗县的供销合作社,在1998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新办的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供销合作社经营绒毛、杂粮、杂豆、油料等农畜土副产品,免收市场管理费。供销合作社减免税费所得款应主要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和消化历史包袱。
(30)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扶贫开发,实施“星火计划”等项目。对因水毁灾害破坏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设施的,要采取以工代赈等办法予以扶持。
(31)金融部门要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与保险部门联合,开展系统财产保险业务。
(32)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对现在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要通过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加以解决。
(33)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抓紧清理、解决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供销合作社可用当年实现利润的适当部分弥补以前形成的亏损。今后,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应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贴。
(3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协调,保证供销合作社改革健康地向前发展,为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新贡献。
(1 995年l 2月1 2日)
内党发[1995]3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台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I 995]5号),深刻阐明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使《决定》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区供销合作社成立四十多年来,坚持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服务的宗旨,在加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多种经营,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的重要力量,深受广大农牧民的信赖。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牧业基础地位和农村牧区工作,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牧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2)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存在着组织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为农牧业服务意识淡薄、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这与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牧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我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紧迫任务。
(3)深化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按照《决定》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壮大基层,加强联合,增强实力,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牧区综合性服务组织,促进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理顺组织体制,完善经营机制,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
(4)要坚持供销合作社财产属入社农牧民(包括入社职工)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真正体现社员的所有者地位,保证社员的合法权益。
(5)要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争取农牧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利益为纽带,把农牧民社员与供销合作社联结在一起。
(6)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承担政府委托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供销合作社与政府部门合并的,要尽快划开。各级政府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7)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权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8)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凡已撤销的,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组建。对已拍卖的供销社的门店,原则上不再收回。对已实行“租赁经营”或“社有民营”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能和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搞联营的要联营,能恢复的要恢复,不能联营和恢复的可重新组建。今后,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基层供销合作社一律不搞“社有民营"或“租赁经营”。
(9)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入社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目标化管理,全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进行财产抵押,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服务的实力。
(10)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收入分配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作业绩,拉开分配档次,严格奖罚制度,形成激励机制。
(11)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防止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流失。要发挥监事会和国家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供销合作社正确的办社方向。
(12)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职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人才兴社、兴企意识。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三、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强化服务功能,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的综合服务组织
(13)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加强旗县级,完善苏木乡镇级,发展嘎查村级的思路,建立健全以旗县联社为中心,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嘎查村购销点为前沿的综合服务体系,把农村牧区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大市场、大流通紧密联系在一起。
(14)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的步伐。要大力兴办各种专业公司;兴办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大宗农畜土副产品为龙头、农牧户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社,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路子。要联合专业户、专业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带动广大农牧户连片兴办农畜土副商品基地和为城镇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发展专业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以及其他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
(15)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化肥、农药、农地膜等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和绒毛收购以及棉花购销,统一归供销合作社经营。要通过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等多种形式,与农牧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1 6)建立在城市的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交通、市场、信息、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按照立足城市、面向农村牧区、城乡结合的原则,积极进军大市场,参与大流通,兴办跨部门、跨所有制、有益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实业。
(1 7)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网络化、集散型的格局,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初级市场,重点建设区域性批发交易市场,有计划地建设专业性强的中心批发交易大市场。
(1 8)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农牧民的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各类政策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使农牧民了解市场需求,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避免生产的盲目性。
(19)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它各类涉农部门及其服务组织,要以利益为纽带,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技物结合、技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与合作,在农村牧区形成大的服务网络,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
(20)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利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所拥有的进出口贸易权,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出口创汇农牧业和高产、优质、高效农牧业,实现农畜产品的增值增效,提高农牧民收入。
四、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21)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经济区域建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整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和结构,在经济、文化、交通比较发达的大集镇建立中心社,走大社带小社的路子。要大力办好嘎查村购销点,积极推行委托代理制,吸引一大批个体、私营工商户形成联合经营网点,适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和农畜产品的收购工作。
(22)要努力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的购物中心、农畜土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中心、饮食服务中,心要主动配合农技部门实施科技兴农、兴牧战略,积极参与、领办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推进农村牧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土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23)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成品油、中药材、中西成药、农机、建材、图书、酒类、烟草及其它工业品。
(24)旗县联合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上,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要以旗县联社为龙头,广泛开展农畜产品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的“联购分销”,提高规模效益。联合社的经营所得,要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社,以加强基层社的建设,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要加强旗县联合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经营,在农资商品和日用工业品供应上,积极推行连锁经营。
(25)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要打破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只能从职工中选拔的框框,建立选贤用能的用人制度,从社会各个方面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无私奉献的人员充实基层社的领导,并注意吸收农牧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称职的基层社领导要及时调整,并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26)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不得无偿占用或平调其资产。
(27)在转制过程中,对自治区、盟市、旗县联合社的行政经费和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各级财政要根据过去实行的情况和自身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供销合作社经营砖茶、蒙马靴、马革詹等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自治区财政仍按政策给予一定补贴。自治区财政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缴纳税金的情况和自身财力情况,每年给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安排一定的简易建筑费,用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
(28)各级供销合作社新办的为农牧业、农村牧区服务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绒毛和棉花所需资金,农业银行要列入专项贷款,优先安排,专款专用,执行国家规定利率。要逐步建立化肥、绒毛、棉花等物资的分级储备制度。
(29)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对供销合作社的减免税政策。对民族贸易旗县的供销合作社,在1998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新办的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待遇,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供销合作社经营绒毛、杂粮、杂豆、油料等农畜土副产品,免收市场管理费。供销合作社减免税费所得款应主要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和消化历史包袱。
(30)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扶贫开发,实施“星火计划”等项目。对因水毁灾害破坏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设施的,要采取以工代赈等办法予以扶持。
(31)金融部门要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与保险部门联合,开展系统财产保险业务。
(32)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对现在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要通过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加以解决。
(33)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抓紧清理、解决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供销合作社可用当年实现利润的适当部分弥补以前形成的亏损。今后,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应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贴。
(3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组织协调,保证供销合作社改革健康地向前发展,为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新贡献。
(1 995年l 2月1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