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供销发[2003]62号
各盟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区各地由于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管理和具体指导,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的统一规划,造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逐年减少,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治理环境,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既可减少对再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又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客观要求。一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污染。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紧抓好。
二、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两大主题,结合城镇整体规划和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城乡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目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建成一个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网络畅通、设施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回收站点的设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合理布局是建设绿色社区、保护城市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基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与社区共同规划,确定收购站点的数量。
2、回收站点建设的标准
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流动收购车由各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从业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招用不足的,可组织具备资格的外来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及收购站点,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回收品种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含流动回收车)的回收品种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关于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
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市场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再生资源市场须按规划设立,不符合规划的应及早迁移。
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经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再生资源市场功能及设施
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确保运输车辆出入通畅,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符合公安消防要求无障碍的通道,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摊位内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要有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3、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各盟市、旗县规划部门要与供销社统筹规划当地再生资源市场的布局。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场应有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末端环节。各再生资源加工与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变一用为多用,使再生资源物尽其用。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促进其向最终产品的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运行。
(四)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
各回收站点必须归行入市,全部到回收市场进行交易。一律禁止市场外的交易。
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一定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要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在新旧网点、市场交替过程中,要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以保证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的组建
在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市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强化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银行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无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对该行业实施有效的监控及管理。
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点,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一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市场建设;二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的管理,反映行业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三是调查行业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体实施;四是指导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市场行情、相关政策、科技信息、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成立由自治区供销社发起,有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供销发[2003]62号
各盟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区各地由于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管理和具体指导,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的统一规划,造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逐年减少,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治理环境,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既可减少对再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又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客观要求。一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污染。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紧抓好。
二、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两大主题,结合城镇整体规划和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城乡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目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建成一个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网络畅通、设施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回收站点的设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合理布局是建设绿色社区、保护城市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基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与社区共同规划,确定收购站点的数量。
2、回收站点建设的标准
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流动收购车由各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从业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招用不足的,可组织具备资格的外来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及收购站点,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回收品种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含流动回收车)的回收品种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关于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
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市场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再生资源市场须按规划设立,不符合规划的应及早迁移。
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经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再生资源市场功能及设施
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确保运输车辆出入通畅,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符合公安消防要求无障碍的通道,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摊位内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要有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3、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各盟市、旗县规划部门要与供销社统筹规划当地再生资源市场的布局。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场应有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末端环节。各再生资源加工与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变一用为多用,使再生资源物尽其用。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促进其向最终产品的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运行。
(四)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
各回收站点必须归行入市,全部到回收市场进行交易。一律禁止市场外的交易。
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一定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要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在新旧网点、市场交替过程中,要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以保证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的组建
在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市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强化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银行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无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对该行业实施有效的监控及管理。
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点,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一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市场建设;二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的管理,反映行业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三是调查行业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体实施;四是指导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市场行情、相关政策、科技信息、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成立由自治区供销社发起,有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