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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销社关于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7-04-23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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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供销发[2003]62号

各盟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区各地由于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管理和具体指导,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的统一规划,造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逐年减少,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治理环境,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既可减少对再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又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客观要求。一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污染。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紧抓好。

    二、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两大主题,结合城镇整体规划和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城乡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目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建成一个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网络畅通、设施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回收站点的设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合理布局是建设绿色社区、保护城市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基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与社区共同规划,确定收购站点的数量。

    2、回收站点建设的标准

    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流动收购车由各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从业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招用不足的,可组织具备资格的外来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及收购站点,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回收品种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含流动回收车)的回收品种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关于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

    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市场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再生资源市场须按规划设立,不符合规划的应及早迁移。

    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经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再生资源市场功能及设施

    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确保运输车辆出入通畅,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符合公安消防要求无障碍的通道,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摊位内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要有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3、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各盟市、旗县规划部门要与供销社统筹规划当地再生资源市场的布局。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场应有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末端环节。各再生资源加工与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变一用为多用,使再生资源物尽其用。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促进其向最终产品的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运行。

    (四)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

    各回收站点必须归行入市,全部到回收市场进行交易。一律禁止市场外的交易。

    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一定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要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在新旧网点、市场交替过程中,要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以保证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的组建

    在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市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强化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银行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无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对该行业实施有效的监控及管理。

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点,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一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市场建设;二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的管理,反映行业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三是调查行业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体实施;四是指导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市场行情、相关政策、科技信息、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成立由自治区供销社发起,有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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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蒙古供销社关于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7-04-23 00:00

内供销发[2003]62号

各盟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区各地由于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管理和具体指导,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的统一规划,造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逐年减少,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治理环境,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既可减少对再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又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客观要求。一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污染。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紧抓好。

    二、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两大主题,结合城镇整体规划和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城乡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目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建成一个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网络畅通、设施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回收站点的设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合理布局是建设绿色社区、保护城市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基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与社区共同规划,确定收购站点的数量。

    2、回收站点建设的标准

    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流动收购车由各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从业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招用不足的,可组织具备资格的外来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及收购站点,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回收品种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含流动回收车)的回收品种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关于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

    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市场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再生资源市场须按规划设立,不符合规划的应及早迁移。

    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经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再生资源市场功能及设施

    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确保运输车辆出入通畅,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符合公安消防要求无障碍的通道,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摊位内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要有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3、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各盟市、旗县规划部门要与供销社统筹规划当地再生资源市场的布局。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场应有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末端环节。各再生资源加工与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变一用为多用,使再生资源物尽其用。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促进其向最终产品的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运行。

    (四)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

    各回收站点必须归行入市,全部到回收市场进行交易。一律禁止市场外的交易。

    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一定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要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在新旧网点、市场交替过程中,要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以保证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的组建

    在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市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强化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银行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无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对该行业实施有效的监控及管理。

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点,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一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市场建设;二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的管理,反映行业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三是调查行业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体实施;四是指导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市场行情、相关政策、科技信息、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成立由自治区供销社发起,有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内供销发[2003]62号 各盟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区各地由于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管理和具体指导,缺乏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的统一规划,造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和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逐年减少,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和治理环境,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既可减少对再生资源的开采,节约大量资源,又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客观要求。一些有毒有害废弃物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污染。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排放,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紧抓好。 二、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两大主题,结合城镇整体规划和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满足城乡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目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建成一个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网络畅通、设施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回收站点的设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合理布局是建设绿色社区、保护城市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基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与社区共同规划,确定收购站点的数量。 2、回收站点建设的标准 简易收购站点要配置绿色遮护栏、遮阳伞和必要的设备,并一律标注国际通用的再生资源无限循环标识。社区固定收购站点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要突出绿色环保主题。流动收购车由各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从业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招用不足的,可组织具备资格的外来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后,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人及收购站点,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回收品种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含流动回收车)的回收品种由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关于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 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行业特点,再生资源市场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再生资源市场须按规划设立,不符合规划的应及早迁移。 申请开办再生资源市场,经当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2、再生资源市场功能及设施 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确保运输车辆出入通畅,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符合公安消防要求无障碍的通道,具备可对再生资源进行初加工的必要设备。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摊位内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要有与各自职能相符的设施。 3、再生资源市场管理 各盟市、旗县规划部门要与供销社统筹规划当地再生资源市场的布局。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场应有经营、治安、消防、外来人口、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 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末端环节。各再生资源加工与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环节,变一用为多用,使再生资源物尽其用。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的能力。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促进其向最终产品的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要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运行。 (四)关于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 各回收站点必须归行入市,全部到回收市场进行交易。一律禁止市场外的交易。 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一定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要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在新旧网点、市场交替过程中,要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以保证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的组建 在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市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再生资源回收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要通过政策引导,改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强化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新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银行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许多部门的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无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对该行业实施有效的监控及管理。 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点,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财政、建设、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强化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一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市场建设;二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市场的管理,反映行业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参与制定政策法规;三是调查行业情况,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体实施;四是指导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市场行情、相关政策、科技信息、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成立由自治区供销社发起,有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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