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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销社直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7-04-23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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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社有企业,发展和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直属企业)适用本办法。自治区供销社的直属企业应坚持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原则,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是其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直属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接受自治区供销社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主要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直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和推动直属企业的改革、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直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四)履行对直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批权;

(五)享有社有资产受益权;

(六)通过年度考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收缴直属企业应上缴的资产管理费或收益股金分红;

(八)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直属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供销社经济整体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社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直属企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制定直属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和发展战略,培育区域性龙头企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牧区流通现代化;

(五)尊重和维护直属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直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直属企业就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向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直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调整;

(二)直属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直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造重组、新增设立、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社有资产(股权)转让、直属企业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

(五)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六)直属企业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建立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实绩;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其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目标、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目标。

(一)经济效益目标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销货款和其他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期内全部收入抵减期内应列帐的全部支出,应提取摊销费用后的差额。

3、上缴资产管理费(收益股金分红),是指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和资产使用费或社有资产按股分红收益。

4、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5、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现有资产减去负债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现有资产按实际认定的价值计算。计算公式: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内非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当期经济效益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由直属企业提出建议数,经过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研究确定认同。

(二)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工作管理目标分别按照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相关内容要求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供销社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处室对直属企业的考核审计工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兑现方案。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供销社。

(二)自治区供销社考核审计小组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审计。

(三)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依据考核审计结果,综合经营期间有关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四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是指自治区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含社有无形资产、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资产、资金和委托企业经营的资产)。

第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按投入直属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受益、按股分红、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产权鉴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直属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直属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直属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可以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产权转让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处置的社有资产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进行拍卖或转让,在同等情况下,直属企业享有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认购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对委托直属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直属企业应与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签定《资产经营合同书》,双方协商确定资产使用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缴自治区供销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直属企业股东会议记录和其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使用社有资产的直属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和社有资产安全程度。

   

第五章    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负责指导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直属企业改革,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供销社直属企业现行企业制度。

直属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革方案由企业拟定,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社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竞争力和为农服务实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负责对直属企业自办、联办、合资兴办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需以自治区供销社名义申报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根据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直属企业重大决策可行性研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面向市场制定营销战略,加强营销机构和营销队伍建设,采用现代营销方式,开拓销售渠道,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十条  直属企业要将政策性商品经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含有关文件、资料等)抄报自治区供销社备案,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直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制

定行业目标和发展规划,检查直属企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执行

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和布局,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直属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

府委托的政治、经济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组织指导直属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目标和发展规划,定期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负责对直属企业的产业化龙头项目、工业

技改项目和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进行“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测。

 第三十五条    指导、协助直属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企业经营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做好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直属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向直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直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按照直属企业股份制《章程》要求,报经自治区供销社批准聘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向直属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自治区供销社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定期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置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区社党组指派,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经选举产生后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区社人事部门考核,报区社党组任命。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直属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员工竞争上岗制度。要与上岗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对未通过竞争上岗的员工, 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形成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有权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 精减职能机构, 减少管理层次。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 定期考核制度,对不称职者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 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形成收入有效激励、能增能减的机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工效挂钩情况由自治区供销社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要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合同。

 第四十六条  直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  直属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直属企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直属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直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企业文化,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企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

 

第九章    处室职责分工

 

第五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社机构设置情况,各职能处室分别承担对直属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和考核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直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工作。

(二)人事老干部处负责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的推荐、考核及任免工作;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工作。  

(三)计财审计处负责指导直属企业财会、计统、物价、审计工作;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工作;直属企业社有资产运营、投资收益、企业管理重大问题和经营突发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业务处负责参与直属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商品经营任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项目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指导、协调直属企业业务经营工作。

  (五)纪检监察处负责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直属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选派到直属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社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后果严重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社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条款,不接受区社理事会监督检查的;

(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使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社有资产的;

(四)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以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社有资产流失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直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区社印发的《内蒙古供销社直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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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销社直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7-04-23 00:00

(2004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社有企业,发展和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直属企业)适用本办法。自治区供销社的直属企业应坚持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原则,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是其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直属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接受自治区供销社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主要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直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和推动直属企业的改革、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直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四)履行对直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批权;

(五)享有社有资产受益权;

(六)通过年度考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收缴直属企业应上缴的资产管理费或收益股金分红;

(八)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直属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供销社经济整体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社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直属企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制定直属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和发展战略,培育区域性龙头企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牧区流通现代化;

(五)尊重和维护直属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直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直属企业就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向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直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调整;

(二)直属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直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造重组、新增设立、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社有资产(股权)转让、直属企业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

(五)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六)直属企业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建立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实绩;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其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目标、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目标。

(一)经济效益目标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销货款和其他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期内全部收入抵减期内应列帐的全部支出,应提取摊销费用后的差额。

3、上缴资产管理费(收益股金分红),是指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和资产使用费或社有资产按股分红收益。

4、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5、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现有资产减去负债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现有资产按实际认定的价值计算。计算公式: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内非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当期经济效益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由直属企业提出建议数,经过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研究确定认同。

(二)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工作管理目标分别按照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相关内容要求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供销社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处室对直属企业的考核审计工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兑现方案。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供销社。

(二)自治区供销社考核审计小组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审计。

(三)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依据考核审计结果,综合经营期间有关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四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是指自治区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含社有无形资产、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资产、资金和委托企业经营的资产)。

第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按投入直属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受益、按股分红、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产权鉴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直属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直属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直属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可以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产权转让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处置的社有资产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进行拍卖或转让,在同等情况下,直属企业享有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认购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对委托直属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直属企业应与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签定《资产经营合同书》,双方协商确定资产使用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缴自治区供销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直属企业股东会议记录和其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使用社有资产的直属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和社有资产安全程度。

   

第五章    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负责指导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直属企业改革,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供销社直属企业现行企业制度。

直属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革方案由企业拟定,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社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竞争力和为农服务实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负责对直属企业自办、联办、合资兴办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需以自治区供销社名义申报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根据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直属企业重大决策可行性研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面向市场制定营销战略,加强营销机构和营销队伍建设,采用现代营销方式,开拓销售渠道,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十条  直属企业要将政策性商品经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含有关文件、资料等)抄报自治区供销社备案,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直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制

定行业目标和发展规划,检查直属企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执行

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和布局,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直属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

府委托的政治、经济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组织指导直属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目标和发展规划,定期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负责对直属企业的产业化龙头项目、工业

技改项目和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进行“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测。

 第三十五条    指导、协助直属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企业经营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做好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直属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向直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直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按照直属企业股份制《章程》要求,报经自治区供销社批准聘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向直属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自治区供销社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定期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置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区社党组指派,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经选举产生后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区社人事部门考核,报区社党组任命。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直属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员工竞争上岗制度。要与上岗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对未通过竞争上岗的员工, 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形成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有权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 精减职能机构, 减少管理层次。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 定期考核制度,对不称职者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 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形成收入有效激励、能增能减的机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工效挂钩情况由自治区供销社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要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合同。

 第四十六条  直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  直属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直属企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直属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直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企业文化,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企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

 

第九章    处室职责分工

 

第五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社机构设置情况,各职能处室分别承担对直属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和考核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直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工作。

(二)人事老干部处负责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的推荐、考核及任免工作;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工作。  

(三)计财审计处负责指导直属企业财会、计统、物价、审计工作;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工作;直属企业社有资产运营、投资收益、企业管理重大问题和经营突发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业务处负责参与直属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商品经营任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项目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指导、协调直属企业业务经营工作。

  (五)纪检监察处负责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直属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选派到直属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社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后果严重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社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条款,不接受区社理事会监督检查的;

(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使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社有资产的;

(四)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以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社有资产流失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直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区社印发的《内蒙古供销社直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6日印发)

(2004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社有企业,发展和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控股、参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直属企业)适用本办法。自治区供销社的直属企业应坚持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原则,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是其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直属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接受自治区供销社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主要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直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和推动直属企业的改革、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直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四)履行对直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批权; (五)享有社有资产受益权; (六)通过年度考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收缴直属企业应上缴的资产管理费或收益股金分红; (八)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直属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升供销社经济整体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社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直属企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制定直属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和发展战略,培育区域性龙头企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牧区流通现代化; (五)尊重和维护直属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直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直属企业就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向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直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调整; (二)直属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直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造重组、新增设立、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社有资产(股权)转让、直属企业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 (五)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六)直属企业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建立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实绩;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其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目标、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目标。 (一)经济效益目标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销货款和其他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期内全部收入抵减期内应列帐的全部支出,应提取摊销费用后的差额。 3、上缴资产管理费(收益股金分红),是指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管理费和资产使用费或社有资产按股分红收益。 4、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5、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现有资产减去负债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现有资产按实际认定的价值计算。计算公式: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内非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当期经济效益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由直属企业提出建议数,经过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研究确定认同。 (二)改革与发展目标、业务管理目标、劳动人事分配管理目标、纪检监察及党务工作管理目标分别按照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相关内容要求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供销社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财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处室对直属企业的考核审计工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兑现方案。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供销社。 (二)自治区供销社考核审计小组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审计。 (三)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依据考核审计结果,综合经营期间有关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四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是指自治区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含社有无形资产、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资产、资金和委托企业经营的资产)。 第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按投入直属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受益、按股分红、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直属企业社有资产的产权鉴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直属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直属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直属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可以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产权转让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处置的社有资产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进行拍卖或转让,在同等情况下,直属企业享有社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认购的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对委托直属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直属企业应与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签定《资产经营合同书》,双方协商确定资产使用费,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缴自治区供销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直属企业股东会议记录和其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对使用社有资产的直属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和社有资产安全程度。 第五章 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负责指导直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直属企业改革,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供销社直属企业现行企业制度。 直属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革方案由企业拟定,报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社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竞争力和为农服务实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要负责对直属企业自办、联办、合资兴办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需以自治区供销社名义申报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根据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直属企业重大决策可行性研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面向市场制定营销战略,加强营销机构和营销队伍建设,采用现代营销方式,开拓销售渠道,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十条 直属企业要将政策性商品经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含有关文件、资料等)抄报自治区供销社备案,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根据直属企业的发展战略制 定行业目标和发展规划,检查直属企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执行 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和布局,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直属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 府委托的政治、经济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组织指导直属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目标和发展规划,定期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负责对直属企业的产业化龙头项目、工业 技改项目和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进行“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测。 第三十五条 指导、协助直属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企业经营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做好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 劳动人事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直属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向直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直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直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按照直属企业股份制《章程》要求,报经自治区供销社批准聘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向直属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自治区供销社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定期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 直属企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置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区社党组指派,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经选举产生后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区社人事部门考核,报区社党组任命。 第四十一条 直属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直属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员工竞争上岗制度。要与上岗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对未通过竞争上岗的员工, 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形成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直属企业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有权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 精减职能机构, 减少管理层次。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 定期考核制度,对不称职者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 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形成收入有效激励、能增能减的机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定直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工效挂钩情况由自治区供销社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要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合同。 第四十六条 直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 直属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八条 直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直属企业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把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纪检监察及党务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实行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直属企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直属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直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企业文化,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 直属企业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企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 第九章 处室职责分工 第五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社机构设置情况,各职能处室分别承担对直属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和考核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直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工作。 (二)人事老干部处负责对直属企业负责人的推荐、考核及任免工作;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工作。 (三)计财审计处负责指导直属企业财会、计统、物价、审计工作;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工作;直属企业社有资产运营、投资收益、企业管理重大问题和经营突发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业务处负责参与直属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商品经营任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项目申报、审核、立项报批工作;指导、协调直属企业业务经营工作。 (五)纪检监察处负责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直属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选派到直属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社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后果严重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社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条款,不接受区社理事会监督检查的; (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使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社有资产的; (四)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以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社有资产流失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直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区社印发的《内蒙古供销社直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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