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制度是对我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所作的规定。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效能、稳定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经各盟市统计局同意,适当补充,但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上报区社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表式、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商品目录及填报单位等要求填报,以保证全区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与可比性。
四、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凭证传递、数字整理登统、统计台帐、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报表单位领导,要组织单位内部的统计、财会、业务、仓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统计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形式,都应把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列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检查。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部门要在搞好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分析、监测供销社自身经营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农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六、各种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顺延。其它假日和星期日不顺延。各单位对占用节假日或星期日编报报表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假或发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督促、检查。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和生活,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八、要建立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将统计经费列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经费预算。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加快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加强通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尽快实现自冶区、盟市、旗县连通的统计信息网络。
十、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发统计报表。凡未经批准并统一编号下发的报表,各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部分 基本报表和填报单位
一、报表目录
l、内蒙古供销社系统经营总值统计月报表(
2、内蒙古供销社系统类值商品统计月报表(002表、003表)
二、填报单位
1、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餐饮旅游服务业、工农业生产加工和仓储运输等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
2、在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
3、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上报办法
1、
2、002表、003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及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填报。
3、对填报报表确有困难的微小承包门店或个人,可采取多种调查形式,进行科学的推算或估算,统计方法可以灵活,但不能随意缺统和漏统。
4、以上各表由各盟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内蒙古供销合作社。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
报表全部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于月后5日前上报。
第三部分 报表表式
(略)
第四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
1、购进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原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 I 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 O 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工业企业购进额: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1)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包括:
(1)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捞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如以化肥换粮食。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措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不包括: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区外购进:指从自治区外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的商品。
7、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8、销售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销售额、商品代购代销额、饕饮业营业额、农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及工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总和。
9、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原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颤。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本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 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 T 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用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10、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专供本单位人员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
(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科;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地质勘察、水利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国民经济各单位用于生产和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2)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单位用于转卖的商品;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3)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
(4)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5)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6)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商品;
(7)售给国营农场、国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11、市:按行政区划定名,如定名为市的就作“市”统计。市是指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区(州、盟)辖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的市区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不设县的市、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地区作为市或县以下,根据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2、旗县:(包括市属旗县)指旗县所在地的城关镇。
13、旗县以下: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县城关镇基层供销社所属单位基本上都设在农村的,该社数字可全部统计在县以下。上述县以下均不包括在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的商业企业属“市”级商业部门领导的,统计在“市”内,属“县”级商业部门领导的则不能统计在“县以下”内。
14、售给生产经营用: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变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5、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指售给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包括:
(1)售给村(队)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2)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3)由国家财政购买的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不包括:
(1)售给农民、乡村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2)售给农民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3)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16、售给区外:指售给自治区外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
17、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18、期末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盒等)。
19、商品代购代销额: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0、餐饮业营业额:指供销合作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
21、餐饮业零售额:包括:
(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
(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各种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
(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22、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3、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4、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25、交易额: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6、服务业经营额: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旅游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额。
27、仓储运输经营收入: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28、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
29、资产经营收入: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店、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30、租赁收入:资产出租的收入。
31、其它经营收入: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第五部分 商品包括范围
化学肥料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全部化学肥料的全部金额。
化学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台肥。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和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碳酸氢铵。
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窖灰钾、钾镁肥。
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等。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徽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二铵:又称磷酸铵、磷铵、安福粉或磷酸磷铵、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等。
混配肥:凡含有两种以上有效成份,以物理作用(或机械作用)混合成的化学肥料。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
化学农药类: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化学农药等全部化学农药的金额。
化学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如:三氯杀螨矾(又名开乐散),杀软体动物剂,如蜗牛敌(又名多聚乙醛);杀鼠剂,如磷化锌;杀线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矮壮素(又名稻麦立或三西)、赤霉素(又名九二0)及其他化学农药等。不包括:倍硫磷原油等半成品农药;硫磺、硫磺粉、石硫合剂、白砒(又名砒霜或信石)等;植物性土农药,如除虫菊、烟草制剂、狼毒、棉油皂、苦参、百部等;土制“春雷霉素”等微生物农药;各种兽药、禽药、肥猪粉。
杀虫剂:包括杀螨剂,如三氯杀螨醇(又名开乐散)等,杀线虫剂,如克线灵等和乐果、马拉硫磷(又名马拉松或4049)、1605乳剂(又名E605或对硫磷)、甲铵磷(又名多灭磷、克螨隆或禾螨隆)、久效磷(又名纽瓦克)、辛硫磷(又名肟硫磷或倍氰松)、磷铵(又名福斯胺或大灭虫)、3911(又名甲拌磷或西枚脱)、速灭威、混灭威、叶蝉散(又名灭扑威、速死威、异灭威或异丙威)、呋喃丹(又名卡巴呋喃或虫螨威)、水胺硫磷、敌虫菊酯(又名中西杀灭菊酯、氰戌菊酯或速灭杀丁)、杀虫脒(又名杀螨脒、克死螨或氯苯脒)及其他以防治虫害为主的化学杀虫剂。
杀菌剂:包括稻瘟净、异稻瘟净(又名异丙稻瘟净)、多菌灵(又名棉萎灵或苯并咪唑-44号)、克瘟散(又名稻瘟光)、稻瘟灵(又名富士一号或异丙硫环)、粉锈宁(又名三唑酮)、萎锈灵、叶青双、托布津(又名乙基托布津、土布散或统扑净)、代森胺(又名阿巴姆)、代森锌、硫酸铜(又名蓝矾或胆矾)、退菌特(又名透习脱)、百菌清(又名四氯间苯腈或打克尼尔)、三环唑(又名克瘟灵、克瘟唑或比艳)、瑞毒霉(又名甲霜灵)及其他以防治病害为主的化学杀菌剂。
除草剂:包括2.4-DJ酯、丁草胺(又名去草胺、灭草特或丁基拉索)、敌稗(又名斯达姆)、拉索(又名甲草胺)、绿麦隆、灭(杀)草丹(又名稻草完或除田莠)、燕麦敌(又名燕麦敌一号)扑草净、草甘膦、氟乐灵、莠去津(又名阿特拉津)、禾大壮(又名草灭达)及其他以防治草害为主的化学除草剂。
农用薄膜(农膜)类: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的金额。
农用薄膜: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不包括工业、轻工业市场用的薄膜以及再生农膜和其他薄膜制品等。
地膜:包括厚度在0.017毫米以下用高压聚乙烯树脂生产的各种颜色薄膜(含超薄膜,即微膜),主要用于农作物的覆盖。
农用机械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的全部金额。
种子种苗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等的金额。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而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棉麻类:包括棉、麻等全部商品的金额。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茧和其他蚕茧等。
棉花:指皮棉。包括细绒皮棉(陆地棉)、长绒皮棉(海岛棉)和其他皮棉。籽棉应折成皮棉计算,不包括絮棉、旧(古)棉、废棉、药用棉。
絮棉:指经过加工弹制后供应居民的衣絮用棉、棉被胎以及供应服装加工部门做棉衣、棉裤、棉被、棉鞋、棉帽等用棉。以上均不包括用棉短绒、旧(古)棉、废棉加工弹制的絮棉和混合加工的棉被胎。
土产类:主要包括以下商品的金额:各种竹、竹副产品和半加工品,如毛竹、篙竹,竹枝、小杂竹、竹梢、竹片、竹篾等;棕、椰、藤等原料和半加工品,如棕片、棕丝、棕夹板、棕边、椰丝、椰布、藤条、藤皮、稻草、麦秸等;荆、柳、腊条、杂木棍和各种简单初步加工的工具柄(主要作为土产购进并向外推销的,作为土产统计,主要作为小农具购进销售的包括在农业生产资料内);农村副业生产的竹、荆、柳、藤、草编织品,主要用于生产和包装方面的,如苇席、蒲包、草袋子、草绳、筐等;野生植物油料和油脂;野生植物纤维原料和造纸原料,如龙须草、芒杆等,野生植物淀粉、淀粉原料和酿酒原料,如橡子、金刚头等;野生植物烤胶原料;植物芳香油料和芳香油;木炭、木柴、蜂蜜、蜂蜡、王浆;土产化工原料,如生漆、白蜡、火硝、土碱等。
蜂蜜:又名蜂糖、蜜糖,包括土蜂蜜。
茶叶类: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的金额。
茶叶: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和紧压茶等,不包括饮料茶。
紧压茶:包括黑毛茶、老青茶、南边茶、西边茶、青砖、黑砖、花砖、茯砖、康砖、金尖、湘尖、小绿砖、芽细、米砖、方包、沱茶、方茶、紧茶、饼茶、园茶。
畜产品类:包括猪鬃、猪肠衣、山羊绵羊肠衣、马鬃尾、绵羊毛、山羊毛、羊绒、鹅鸭毛、兔毛、驼毛、彩色羽毛。鸡毛、各种尾毛、杂畜毛、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骡马驴皮、绵羊皮、山羊皮、糕皮、猾子皮、兔皮、黄狼皮、狗皮、各种野生动物皮等畜产品原料商品的金额。
绵羊毛:指收购的原毛。
羊绒:指收购的原绒。
牛皮:包括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牛犊皮、犏牛皮。不包括牦牛犊皮、胎牛皮。
绵山羊皮:包括绵羊绒皮、绵羊板皮、山羊绒皮、山羊板皮。
中药材类: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的金额。
干鲜果品类:包括苹果、柑桔、梨、香蕉、菠萝、柚子、西瓜等鲜瓜果,核桃(包括核桃仁)、粟子、龙眼干、龙眼肉、荔枝干、甜苦杏仁、红枣、莲子、黑红白瓜子、果干等各种新鲜瓜果、干果以及密饯、果脯等。
葵花籽:指向日葵籽。
粮食油料类:粮食包括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和薯类。油料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茶籽油、胡麻油(亚麻油)、葵花籽油、豆油、米糠油、玉米胚油以及其他食用植物油及各种油料折油的金额。
粮食:包括小麦、大米、大豆、玉米、杂粮、杂豆等粮食和薯类之和,按贸易粮统计。原粮、成品粮均要折成贸易粮。
小麦:指实际小麦和面粉折成小麦之和。
84公斤面粉折成100公斤小麦。
大米:指实际大米、米粉、糙米和稻谷折大米之和。
100公斤稻谷折成60公斤大米。
大豆:指实际大豆和豆面、豆饼之和。
玉米等:指实际玉米和玉米渣、玉米面折玉米,实际高粱和高梁米、高粱面折高粱,实际小米和谷子折小米以及其他实际原粮和其他成品粮折成贸易粮之和。
70公斤玉米渣折合100公斤玉米,
95公斤玉米面折合100公斤玉米,
75公斤高梁米折合100公斤高粱,
90公斤高粱面折合100公斤高粱,
100公斤谷子折合75公斤小米,
73公斤糜米折合100公斤糜子,
65公斤荞面折合100公斤荞麦。
食用油:包括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胡庥油(亚麻油)、葵花籽油、豆油、米糠油、玉米胚油以及其他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折油。
折合标准:100公斤亚麻折合33公斤亚麻油,
100公斤菜籽折合32公斤菜籽油,
100公斤线麻籽折合26公斤线麻油,
100公斤食用葵花籽折合25公斤葵花油,
100公斤油用葵花籽折合38公斤葵花油,
100公斤花生仁折合40公斤花生油,
100公斤花生果折合24公斤花生油,
100公斤芝麻折合40公斤芝麻油,
100公斤大豆折合15公斤豆油。
干鲜菜类:包括各种干菜、鲜菜,各种酱腌菜、粮薯制品。如黄花、木耳、干菌、笋干等;酱腌萝卜、黄瓜、榨菜、冬菜、酸菜、泡菜等;豆腐及各种豆腐制品、腐乳、粉丝、粉条、粉皮、面筋、淀粉的金额。
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鹅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和再制蛋。
鲜冻牛肉:包括菜用黄牛、水牛、牦牛、鲜冻牛肉和牛肉制品。不包括头、蹄、内脏制品及牛肉罐头。
鲜冻羊肉:包括菜用山羊、绵羊、鲜冻羊肉和羊肉制品。不包括头、蹄、内脏制品及羊肉罐头。
鞭炮烟花类:包括各种鞭炮、烟花的金额。鞭炮也叫爆竹、炮杖或爆仗,指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着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烟花指燃放时能发出各种颜色的火花供人观赏的东西,主要是在火药中搀入锶、锂、铝、钡、钠、铜等金属盐类,并用纸裹成,种类不一。有的状如爆竹,发射到空中爆炸,有的用竹竿架起,燃放时发出火花,同时变幻出各种景物。
食糖: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原糖、白糖(绵白糖、土白糖和白砂糖)、红糖(赤砂糖、片糖和土红糖)和加工糖(冰糖、方糖)。不包括糖果。
蔗糖一般用麻袋装,l包=
卷烟:包括各种等级的国产、进口卷烟、雪茄型卷烟。不包括烟丝、非卷烟型雪茄和鼻烟。1箱=250条=5万支。50条一箱的,5箱折为一箱。
酒:指经过蒸馏、发酵酿造配置的含有酒精度(乙醇)各种瓶装、散装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含配置酒)。 不包括酒精以及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用于治病的药酒。
各种布:指以纯棉纱、各种棉型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纯纺、混纺以及化学纤维与麻混纺织成的布。包括各种纯棉机织布、窄面机织布、半机纱布、机纱土织布、药纱布;涤棉布、维棉布、丙棉布、粘棉布、人造棉布、中长纤维布、合成纤维布、化纤混纺布、纯涤纶布、涤纶与其他化纤混纺布。
各种服装:包括以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麻布、化纤布、呢绒、绸缎、裘皮、皮革和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和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外衣裤、衬衫、衬裤、裤衩和裙子等)。包括布制服装、化棉布服装、化纤布服装、呢绒服装、丝绸服装以及化纤针织服装。不包括胶工作服、雨衣和各种工作服。
自行车:又名自由车、脚踏车、单车。包括男、女用各种规格、型号的普通自行车、载重车、轻便车、赛车、小轮车(包括折叠式)。不包括三轮车、手推车、机器脚踏双用车、摩托车和小孩玩具自行车。
电视机:又名电视接收机。包括黑白和彩色各种大小屏幕电视机、及以电视为主的收音、录音、电唱多用机。不包括示波管式电视机、投影电视机和工业电视机。
电冰箱:包括有效容积在
录音机:包括电子管、半导体器件的单声道和立体声盘式、盒式单录机、收录机、收录唱机、组合音响设备。不包括配套专用录音机。
第六部分 有关问题的规定
l、以下两种形式的经营承包门店(个人),都属供销社的统计范围,执行供销社的统计报表制度。
(1)凡持供销社营业执照,不论经营者身份、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经营场地归属如何;
(2)不使用供销社营业执照,但仍属供销社管理的职工,承租供销社企业或门店,不论其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如何。
2、加工业务的统计处理:
商品加工,是指付出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改制后收回成品,只付给加工单位一定的加工费用,不通过货币作价计算的业务。
(I)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仍属同一类商品的,均不作购销处理。付出原料时,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增加库存。
(2)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商品的,在付出时作商品销售,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作商品购进,增加库存处理。
以上统计处理方法,系指商品数量而言,总值与类值不作购销处理,只调整库存。
3、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工、农业生产企业购销业务的处理方法:
(1)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购销业务时,视同本企业购销业务。购进商品时,作商品购进;销售产品时,作商品销售,不再填报工业企业购进和工业产品销售指标。
本企业从附属不独立核算工、农业生产企业,调入其生产的产品时,作从生产者购进处理;从本企业调付生产用原材料给附属生产企业时,作售给生产经营用。
(2)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与附属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凡通过购、销结算关系的,应分别作为商品购进或商品销售统计。
4、售给农业“三站”化肥的统计处理:
鉴于农业“三站”不填报批发、零售贸易业报表,为比较全面的掌握化肥销售情况,供销合作社售给农业“三站”的化肥视作售给生产经营用处理。
5、关于购货退出与销售退回的调整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可在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月份的报表中调整购、销、存数字。如数字很大,超过本期实有购、销数字,则可将差额用赤字表示,并在表下加注说明。跨年度的购货退出和销货退回,只增减发生年度的库存数。
6、关于区生资公司分公司化肥销售的规定:
根据我区统计报表报送和化肥销售的实际情况,决定区公司直属分公司销售的化肥统一作售作生产用,各盟市供销社由分公司进销的化肥不再统计。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制度是对我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所属单位所作的规定。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效能、稳定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经各盟市统计局同意,适当补充,但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上报区社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表式、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商品目录及填报单位等要求填报,以保证全区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与可比性。
四、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凭证传递、数字整理登统、统计台帐、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报表单位领导,要组织单位内部的统计、财会、业务、仓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统计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形式,都应把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列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检查。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部门要在搞好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分析、监测供销社自身经营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农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六、各种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顺延。其它假日和星期日不顺延。各单位对占用节假日或星期日编报报表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假或发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督促、检查。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和生活,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八、要建立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将统计经费列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经费预算。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加快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加强通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尽快实现自冶区、盟市、旗县连通的统计信息网络。
十、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发统计报表。凡未经批准并统一编号下发的报表,各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部分 基本报表和填报单位
一、报表目录
l、内蒙古供销社系统经营总值统计月报表(
2、内蒙古供销社系统类值商品统计月报表(002表、003表)
二、填报单位
1、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餐饮旅游服务业、工农业生产加工和仓储运输等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
2、在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
3、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上报办法
1、
2、002表、003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及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填报。
3、对填报报表确有困难的微小承包门店或个人,可采取多种调查形式,进行科学的推算或估算,统计方法可以灵活,但不能随意缺统和漏统。
4、以上各表由各盟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内蒙古供销合作社。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
报表全部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于月后5日前上报。
第三部分 报表表式
(略)
第四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
1、购进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原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 I 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 O 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工业企业购进额: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1)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包括:
(1)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捞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如以化肥换粮食。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措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不包括: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区外购进:指从自治区外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的商品。
7、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8、销售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销售额、商品代购代销额、饕饮业营业额、农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及工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总和。
9、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原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颤。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本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 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 T 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用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10、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专供本单位人员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
(3)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科;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地质勘察、水利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国民经济各单位用于生产和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2)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单位用于转卖的商品;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3)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
(4)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5)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6)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商品;
(7)售给国营农场、国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11、市:按行政区划定名,如定名为市的就作“市”统计。市是指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区(州、盟)辖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的市区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不设县的市、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地区作为市或县以下,根据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2、旗县:(包括市属旗县)指旗县所在地的城关镇。
13、旗县以下: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县城关镇基层供销社所属单位基本上都设在农村的,该社数字可全部统计在县以下。上述县以下均不包括在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的商业企业属“市”级商业部门领导的,统计在“市”内,属“县”级商业部门领导的则不能统计在“县以下”内。
14、售给生产经营用: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变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5、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指售给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包括:
(1)售给村(队)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2)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3)由国家财政购买的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不包括:
(1)售给农民、乡村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2)售给农民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3)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16、售给区外:指售给自治区外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
17、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18、期末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盒等)。
19、商品代购代销额: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0、餐饮业营业额:指供销合作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
21、餐饮业零售额:包括:
(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
(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各种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
(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22、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3、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4、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25、交易额: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6、服务业经营额: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旅游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额。
27、仓储运输经营收入: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28、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
29、资产经营收入: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店、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30、租赁收入:资产出租的收入。
31、其它经营收入: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第五部分 商品包括范围
化学肥料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全部化学肥料的全部金额。
化学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台肥。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和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碳酸氢铵。
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窖灰钾、钾镁肥。
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等。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徽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二铵:又称磷酸铵、磷铵、安福粉或磷酸磷铵、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等。
混配肥:凡含有两种以上有效成份,以物理作用(或机械作用)混合成的化学肥料。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
化学农药类: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化学农药等全部化学农药的金额。
化学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如:三氯杀螨矾(又名开乐散),杀软体动物剂,如蜗牛敌(又名多聚乙醛);杀鼠剂,如磷化锌;杀线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矮壮素(又名稻麦立或三西)、赤霉素(又名九二0)及其他化学农药等。不包括:倍硫磷原油等半成品农药;硫磺、硫磺粉、石硫合剂、白砒(又名砒霜或信石)等;植物性土农药,如除虫菊、烟草制剂、狼毒、棉油皂、苦参、百部等;土制“春雷霉素”等微生物农药;各种兽药、禽药、肥猪粉。
杀虫剂:包括杀螨剂,如三氯杀螨醇(又名开乐散)等,杀线虫剂,如克线灵等和乐果、马拉硫磷(又名马拉松或4049)、1605乳剂(又名E605或对硫磷)、甲铵磷(又名多灭磷、克螨隆或禾螨隆)、久效磷(又名纽瓦克)、辛硫磷(又名肟硫磷或倍氰松)、磷铵(又名福斯胺或大灭虫)、3911(又名甲拌磷或西枚脱)、速灭威、混灭威、叶蝉散(又名灭扑威、速死威、异灭威或异丙威)、呋喃丹(又名卡巴呋喃或虫螨威)、水胺硫磷、敌虫菊酯(又名中西杀灭菊酯、氰戌菊酯或速灭杀丁)、杀虫脒(又名杀螨脒、克死螨或氯苯脒)及其他以防治虫害为主的化学杀虫剂。
杀菌剂:包括稻瘟净、异稻瘟净(又名异丙稻瘟净)、多菌灵(又名棉萎灵或苯并咪唑-44号)、克瘟散(又名稻瘟光)、稻瘟灵(又名富士一号或异丙硫环)、粉锈宁(又名三唑酮)、萎锈灵、叶青双、托布津(又名乙基托布津、土布散或统扑净)、代森胺(又名阿巴姆)、代森锌、硫酸铜(又名蓝矾或胆矾)、退菌特(又名透习脱)、百菌清(又名四氯间苯腈或打克尼尔)、三环唑(又名克瘟灵、克瘟唑或比艳)、瑞毒霉(又名甲霜灵)及其他以防治病害为主的化学杀菌剂。
除草剂:包括2.4-DJ酯、丁草胺(又名去草胺、灭草特或丁基拉索)、敌稗(又名斯达姆)、拉索(又名甲草胺)、绿麦隆、灭(杀)草丹(又名稻草完或除田莠)、燕麦敌(又名燕麦敌一号)扑草净、草甘膦、氟乐灵、莠去津(又名阿特拉津)、禾大壮(又名草灭达)及其他以防治草害为主的化学除草剂。
农用薄膜(农膜)类: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的金额。
农用薄膜: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不包括工业、轻工业市场用的薄膜以及再生农膜和其他薄膜制品等。
地膜:包括厚度在0.017毫米以下用高压聚乙烯树脂生产的各种颜色薄膜(含超薄膜,即微膜),主要用于农作物的覆盖。
农用机械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的全部金额。
种子种苗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等的金额。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而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棉麻类:包括棉、麻等全部商品的金额。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茧和其他蚕茧等。
棉花:指皮棉。包括细绒皮棉(陆地棉)、长绒皮棉(海岛棉)和其他皮棉。籽棉应折成皮棉计算,不包括絮棉、旧(古)棉、废棉、药用棉。
絮棉:指经过加工弹制后供应居民的衣絮用棉、棉被胎以及供应服装加工部门做棉衣、棉裤、棉被、棉鞋、棉帽等用棉。以上均不包括用棉短绒、旧(古)棉、废棉加工弹制的絮棉和混合加工的棉被胎。
土产类:主要包括以下商品的金额:各种竹、竹副产品和半加工品,如毛竹、篙竹,竹枝、小杂竹、竹梢、竹片、竹篾等;棕、椰、藤等原料和半加工品,如棕片、棕丝、棕夹板、棕边、椰丝、椰布、藤条、藤皮、稻草、麦秸等;荆、柳、腊条、杂木棍和各种简单初步加工的工具柄(主要作为土产购进并向外推销的,作为土产统计,主要作为小农具购进销售的包括在农业生产资料内);农村副业生产的竹、荆、柳、藤、草编织品,主要用于生产和包装方面的,如苇席、蒲包、草袋子、草绳、筐等;野生植物油料和油脂;野生植物纤维原料和造纸原料,如龙须草、芒杆等,野生植物淀粉、淀粉原料和酿酒原料,如橡子、金刚头等;野生植物烤胶原料;植物芳香油料和芳香油;木炭、木柴、蜂蜜、蜂蜡、王浆;土产化工原料,如生漆、白蜡、火硝、土碱等。
蜂蜜:又名蜂糖、蜜糖,包括土蜂蜜。
茶叶类: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的金额。
茶叶: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和紧压茶等,不包括饮料茶。
紧压茶:包括黑毛茶、老青茶、南边茶、西边茶、青砖、黑砖、花砖、茯砖、康砖、金尖、湘尖、小绿砖、芽细、米砖、方包、沱茶、方茶、紧茶、饼茶、园茶。
畜产品类:包括猪鬃、猪肠衣、山羊绵羊肠衣、马鬃尾、绵羊毛、山羊毛、羊绒、鹅鸭毛、兔毛、驼毛、彩色羽毛。鸡毛、各种尾毛、杂畜毛、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骡马驴皮、绵羊皮、山羊皮、糕皮、猾子皮、兔皮、黄狼皮、狗皮、各种野生动物皮等畜产品原料商品的金额。
绵羊毛:指收购的原毛。
羊绒:指收购的原绒。
牛皮:包括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牛犊皮、犏牛皮。不包括牦牛犊皮、胎牛皮。
绵山羊皮:包括绵羊绒皮、绵羊板皮、山羊绒皮、山羊板皮。
中药材类: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的金额。
干鲜果品类:包括苹果、柑桔、梨、香蕉、菠萝、柚子、西瓜等鲜瓜果,核桃(包括核桃仁)、粟子、龙眼干、龙眼肉、荔枝干、甜苦杏仁、红枣、莲子、黑红白瓜子、果干等各种新鲜瓜果、干果以及密饯、果脯等。
葵花籽:指向日葵籽。
粮食油料类:粮食包括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和薯类。油料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茶籽油、胡麻油(亚麻油)、葵花籽油、豆油、米糠油、玉米胚油以及其他食用植物油及各种油料折油的金额。
粮食:包括小麦、大米、大豆、玉米、杂粮、杂豆等粮食和薯类之和,按贸易粮统计。原粮、成品粮均要折成贸易粮。
小麦:指实际小麦和面粉折成小麦之和。
84公斤面粉折成100公斤小麦。
大米:指实际大米、米粉、糙米和稻谷折大米之和。
100公斤稻谷折成60公斤大米。
大豆:指实际大豆和豆面、豆饼之和。
玉米等:指实际玉米和玉米渣、玉米面折玉米,实际高粱和高梁米、高粱面折高粱,实际小米和谷子折小米以及其他实际原粮和其他成品粮折成贸易粮之和。
70公斤玉米渣折合100公斤玉米,
95公斤玉米面折合100公斤玉米,
75公斤高梁米折合100公斤高粱,
90公斤高粱面折合100公斤高粱,
100公斤谷子折合75公斤小米,
73公斤糜米折合100公斤糜子,
65公斤荞面折合100公斤荞麦。
食用油:包括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胡庥油(亚麻油)、葵花籽油、豆油、米糠油、玉米胚油以及其他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折油。
折合标准:100公斤亚麻折合33公斤亚麻油,
100公斤菜籽折合32公斤菜籽油,
100公斤线麻籽折合26公斤线麻油,
100公斤食用葵花籽折合25公斤葵花油,
100公斤油用葵花籽折合38公斤葵花油,
100公斤花生仁折合40公斤花生油,
100公斤花生果折合24公斤花生油,
100公斤芝麻折合40公斤芝麻油,
100公斤大豆折合15公斤豆油。
干鲜菜类:包括各种干菜、鲜菜,各种酱腌菜、粮薯制品。如黄花、木耳、干菌、笋干等;酱腌萝卜、黄瓜、榨菜、冬菜、酸菜、泡菜等;豆腐及各种豆腐制品、腐乳、粉丝、粉条、粉皮、面筋、淀粉的金额。
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鹅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和再制蛋。
鲜冻牛肉:包括菜用黄牛、水牛、牦牛、鲜冻牛肉和牛肉制品。不包括头、蹄、内脏制品及牛肉罐头。
鲜冻羊肉:包括菜用山羊、绵羊、鲜冻羊肉和羊肉制品。不包括头、蹄、内脏制品及羊肉罐头。
鞭炮烟花类:包括各种鞭炮、烟花的金额。鞭炮也叫爆竹、炮杖或爆仗,指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着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烟花指燃放时能发出各种颜色的火花供人观赏的东西,主要是在火药中搀入锶、锂、铝、钡、钠、铜等金属盐类,并用纸裹成,种类不一。有的状如爆竹,发射到空中爆炸,有的用竹竿架起,燃放时发出火花,同时变幻出各种景物。
食糖: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原糖、白糖(绵白糖、土白糖和白砂糖)、红糖(赤砂糖、片糖和土红糖)和加工糖(冰糖、方糖)。不包括糖果。
蔗糖一般用麻袋装,l包=
卷烟:包括各种等级的国产、进口卷烟、雪茄型卷烟。不包括烟丝、非卷烟型雪茄和鼻烟。1箱=250条=5万支。50条一箱的,5箱折为一箱。
酒:指经过蒸馏、发酵酿造配置的含有酒精度(乙醇)各种瓶装、散装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含配置酒)。 不包括酒精以及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用于治病的药酒。
各种布:指以纯棉纱、各种棉型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纯纺、混纺以及化学纤维与麻混纺织成的布。包括各种纯棉机织布、窄面机织布、半机纱布、机纱土织布、药纱布;涤棉布、维棉布、丙棉布、粘棉布、人造棉布、中长纤维布、合成纤维布、化纤混纺布、纯涤纶布、涤纶与其他化纤混纺布。
各种服装:包括以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麻布、化纤布、呢绒、绸缎、裘皮、皮革和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和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外衣裤、衬衫、衬裤、裤衩和裙子等)。包括布制服装、化棉布服装、化纤布服装、呢绒服装、丝绸服装以及化纤针织服装。不包括胶工作服、雨衣和各种工作服。
自行车:又名自由车、脚踏车、单车。包括男、女用各种规格、型号的普通自行车、载重车、轻便车、赛车、小轮车(包括折叠式)。不包括三轮车、手推车、机器脚踏双用车、摩托车和小孩玩具自行车。
电视机:又名电视接收机。包括黑白和彩色各种大小屏幕电视机、及以电视为主的收音、录音、电唱多用机。不包括示波管式电视机、投影电视机和工业电视机。
电冰箱:包括有效容积在
录音机:包括电子管、半导体器件的单声道和立体声盘式、盒式单录机、收录机、收录唱机、组合音响设备。不包括配套专用录音机。
第六部分 有关问题的规定
l、以下两种形式的经营承包门店(个人),都属供销社的统计范围,执行供销社的统计报表制度。
(1)凡持供销社营业执照,不论经营者身份、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经营场地归属如何;
(2)不使用供销社营业执照,但仍属供销社管理的职工,承租供销社企业或门店,不论其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如何。
2、加工业务的统计处理:
商品加工,是指付出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改制后收回成品,只付给加工单位一定的加工费用,不通过货币作价计算的业务。
(I)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仍属同一类商品的,均不作购销处理。付出原料时,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增加库存。
(2)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商品的,在付出时作商品销售,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作商品购进,增加库存处理。
以上统计处理方法,系指商品数量而言,总值与类值不作购销处理,只调整库存。
3、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工、农业生产企业购销业务的处理方法:
(1)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购销业务时,视同本企业购销业务。购进商品时,作商品购进;销售产品时,作商品销售,不再填报工业企业购进和工业产品销售指标。
本企业从附属不独立核算工、农业生产企业,调入其生产的产品时,作从生产者购进处理;从本企业调付生产用原材料给附属生产企业时,作售给生产经营用。
(2)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与附属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凡通过购、销结算关系的,应分别作为商品购进或商品销售统计。
4、售给农业“三站”化肥的统计处理:
鉴于农业“三站”不填报批发、零售贸易业报表,为比较全面的掌握化肥销售情况,供销合作社售给农业“三站”的化肥视作售给生产经营用处理。
5、关于购货退出与销售退回的调整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可在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月份的报表中调整购、销、存数字。如数字很大,超过本期实有购、销数字,则可将差额用赤字表示,并在表下加注说明。跨年度的购货退出和销货退回,只增减发生年度的库存数。
6、关于区生资公司分公司化肥销售的规定:
根据我区统计报表报送和化肥销售的实际情况,决定区公司直属分公司销售的化肥统一作售作生产用,各盟市供销社由分公司进销的化肥不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