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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安银监分局、兴安盟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8-05-26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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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兴供销发[2008]22号)

 

各旗县市供销社、工商局、信用社:

    兴安盟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兴党发[2005]7号),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全盟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我盟农村牧区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农业促进法。学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各级工商部门、金融部门、供销社应尽的职责,也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保障。几年来,我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业和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牧业产量,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农村金融、供销社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融资难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各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站在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高度,按照金融信贷原则及各项规定,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决定贷款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各级信用社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今后贷款的重点之一,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信用等级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基层信用社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多方筹措资金,把那些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后劲、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三、加强登记管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与扶持发展的原则,为农牧民申请登记注册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缩短登记时间,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告知登记事项,为农牧民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同时,工商管理人员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营销、市场化运作。

    四、认真履行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盟委7 号文件赋予盟旗两级供销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各级供销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担当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一是结合我盟实际,搞好规划,确定科学发展目标;二是搞好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四是协调财政、发改委、税务、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五是利用盟市旗供销社网站,适时地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贮藏、营销等方面服务;六是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适时地将松散型的专业协会转为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七是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创造条件,开展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或合作银行试点。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兴安银监分局

兴安盟供销合作社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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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安银监分局、兴安盟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8-05-26 00:00
 

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兴供销发[2008]22号)

 

各旗县市供销社、工商局、信用社:

    兴安盟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兴党发[2005]7号),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全盟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我盟农村牧区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农业促进法。学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各级工商部门、金融部门、供销社应尽的职责,也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保障。几年来,我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业和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牧业产量,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农村金融、供销社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融资难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各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站在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高度,按照金融信贷原则及各项规定,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决定贷款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各级信用社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今后贷款的重点之一,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信用等级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基层信用社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多方筹措资金,把那些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后劲、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三、加强登记管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与扶持发展的原则,为农牧民申请登记注册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缩短登记时间,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告知登记事项,为农牧民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同时,工商管理人员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营销、市场化运作。

    四、认真履行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盟委7 号文件赋予盟旗两级供销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各级供销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担当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一是结合我盟实际,搞好规划,确定科学发展目标;二是搞好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四是协调财政、发改委、税务、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五是利用盟市旗供销社网站,适时地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贮藏、营销等方面服务;六是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适时地将松散型的专业协会转为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七是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创造条件,开展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或合作银行试点。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兴安银监分局

兴安盟供销合作社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兴供销发[2008]22号) 各旗县市供销社、工商局、信用社: 兴安盟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兴党发[2005]7号),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全盟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我盟农村牧区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农业促进法。学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各级工商部门、金融部门、供销社应尽的职责,也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保障。几年来,我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业和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牧业产量,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农村金融、供销社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融资难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各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站在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高度,按照金融信贷原则及各项规定,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决定贷款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各级信用社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今后贷款的重点之一,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信用等级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基层信用社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多方筹措资金,把那些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后劲、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三、加强登记管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与扶持发展的原则,为农牧民申请登记注册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缩短登记时间,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告知登记事项,为农牧民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同时,工商管理人员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营销、市场化运作。 四、认真履行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盟委7 号文件赋予盟旗两级供销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各级供销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担当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一是结合我盟实际,搞好规划,确定科学发展目标;二是搞好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四是协调财政、发改委、税务、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五是利用盟市旗供销社网站,适时地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贮藏、营销等方面服务;六是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适时地将松散型的专业协会转为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七是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创造条件,开展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或合作银行试点。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兴安银监分局 兴安盟供销合作社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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