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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8-12-06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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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
  
  6.西藏自治区为1:0.3。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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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8-12-06 00:00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
  
  6.西藏自治区为1:0.3。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      6.西藏自治区为1:0.3。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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