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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9-04-21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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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4月16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兴署发〔2009〕5号)。《意见》确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全文刊发,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兴署发〔2009〕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场局,盟直有关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导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到2008年末,全盟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92个,带动农牧户9.5万户,对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低、运行不规范、机制不活等诸多问题。在新形势下,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牧民与市场联结的桥梁;是建立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的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和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开展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组织生产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实行集约经营;有利于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提高销售价格,统一农产品加工,获得增值收益,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培育新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认识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整合资源,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为动力,拓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着力提高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加快推进、规范提高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我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资源优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全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二)基本原则
      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三)总体目标
      围绕我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畜产品及林产品加工业区域布局规划,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盟优势农畜产品产地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350个,力争每年新发展专业合作社50个,使入社农牧户达到农牧总户数的20%以上,30%以上的农畜产品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实现入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
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
     (一)扶持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      各地要从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及农产品经纪人、致富能手等的生产经营经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围绕重点产业区、产业带、产业群,进一步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要运用专业合作社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     (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      要规范成员管理和股金设置。成员入退社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核发成员证。成员认购股金,合作社要签发股权证明,对成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要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履行职权。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要规范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要注册商标,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认定,提升产品品牌档次。
     (三)引导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      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为成员服务的领域和层次,积极引导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使成员真正从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中得到收益,取得对专业合作社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适时引导专业合作社向跨行政区域、跨行业方向发展,坚持把专业合作社办成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健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发挥专业合作社联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等。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供销部门共同管理,要求账目清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各旗县市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种子种畜工程”、“菜篮子工程”、“丰收计划”、土地治理、农村物流、扶贫攻坚等项目安排,应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可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扶持。
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争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本着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服务“三农”的思想,切实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要。同时,金融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工作。
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予以享受。
     (四)加强工商登记工作。
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降低登记门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服务;同时,要积极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注册商标工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      (五)加大服务力度。
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科技、科协、农机、工商、税务、质监、国土、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技术、信息、资金、税费、土地、业务培训、商标注册、各种认证、法律法规咨询、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      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各旗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作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创新农村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到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报道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深社会各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认识,重点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贡献,在促进农牧民增收中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      (三)加强培训,规范运作。
      各地要积极组织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专业人员进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财务会计等内容的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让入社成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民主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管理水平和成员的素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章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权力、责任,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合作原则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     (四)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      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千方百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组织部门要把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牧区党建和创新农村牧区组织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加大推进力度;人事、劳动部门要支持乡土人才、大学生领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牧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要在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团委、妇联、科协等各类社会团体要积极动员农村牧区青年、妇女、技术能人带头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扶贫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改委、财政、经委、商务等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上报的项目,要加强指导,优先扶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大宗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通畅,坚决制止各种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国土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流通业用地要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对加工业用地,要统筹用地计划,提供用地服务,对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给予倾斜;电力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农业保险部门要结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供销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部门协调,强化统计信息畅通,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力,推动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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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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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
        【按】4月16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兴署发〔2009〕5号)。《意见》确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全文刊发,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兴署发〔2009〕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场局,盟直有关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导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到2008年末,全盟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92个,带动农牧户9.5万户,对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低、运行不规范、机制不活等诸多问题。在新形势下,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牧民与市场联结的桥梁;是建立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的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和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开展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组织生产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实行集约经营;有利于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提高销售价格,统一农产品加工,获得增值收益,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培育新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认识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整合资源,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为动力,拓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着力提高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加快推进、规范提高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我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资源优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全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二)基本原则
      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三)总体目标
      围绕我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畜产品及林产品加工业区域布局规划,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盟优势农畜产品产地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350个,力争每年新发展专业合作社50个,使入社农牧户达到农牧总户数的20%以上,30%以上的农畜产品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实现入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
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
     (一)扶持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      各地要从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及农产品经纪人、致富能手等的生产经营经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围绕重点产业区、产业带、产业群,进一步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要运用专业合作社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     (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      要规范成员管理和股金设置。成员入退社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核发成员证。成员认购股金,合作社要签发股权证明,对成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要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履行职权。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要规范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要注册商标,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认定,提升产品品牌档次。
     (三)引导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      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为成员服务的领域和层次,积极引导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使成员真正从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中得到收益,取得对专业合作社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适时引导专业合作社向跨行政区域、跨行业方向发展,坚持把专业合作社办成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健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发挥专业合作社联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等。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供销部门共同管理,要求账目清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各旗县市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种子种畜工程”、“菜篮子工程”、“丰收计划”、土地治理、农村物流、扶贫攻坚等项目安排,应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可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扶持。
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争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本着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服务“三农”的思想,切实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要。同时,金融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工作。
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予以享受。
     (四)加强工商登记工作。
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降低登记门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服务;同时,要积极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注册商标工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      (五)加大服务力度。
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科技、科协、农机、工商、税务、质监、国土、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技术、信息、资金、税费、土地、业务培训、商标注册、各种认证、法律法规咨询、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      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各旗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作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创新农村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到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报道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深社会各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认识,重点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贡献,在促进农牧民增收中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      (三)加强培训,规范运作。
      各地要积极组织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专业人员进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财务会计等内容的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让入社成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民主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管理水平和成员的素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章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权力、责任,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合作原则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     (四)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      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千方百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组织部门要把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牧区党建和创新农村牧区组织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加大推进力度;人事、劳动部门要支持乡土人才、大学生领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牧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要在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团委、妇联、科协等各类社会团体要积极动员农村牧区青年、妇女、技术能人带头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扶贫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改委、财政、经委、商务等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上报的项目,要加强指导,优先扶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大宗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通畅,坚决制止各种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国土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流通业用地要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对加工业用地,要统筹用地计划,提供用地服务,对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给予倾斜;电力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农业保险部门要结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供销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部门协调,强化统计信息畅通,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力,推动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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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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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4月16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兴署发〔2009〕5号)。《意见》确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了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全文刊发,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兴署发〔2009〕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场局,盟直有关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导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到2008年末,全盟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92个,带动农牧户9.5万户,对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低、运行不规范、机制不活等诸多问题。在新形势下,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牧民与市场联结的桥梁;是建立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的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和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开展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组织生产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实行集约经营;有利于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统一销售农产品,提高销售价格,统一农产品加工,获得增值收益,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培育新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认识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整合资源,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以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组织体制为动力,拓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着力提高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加快推进、规范提高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我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资源优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大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全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二)基本原则  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三)总体目标  围绕我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畜产品及林产品加工业区域布局规划,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盟优势农畜产品产地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350个,力争每年新发展专业合作社50个,使入社农牧户达到农牧总户数的20%以上,30%以上的农畜产品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实现入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 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  (一)扶持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 各地要从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入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及农产品经纪人、致富能手等的生产经营经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围绕重点产业区、产业带、产业群,进一步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要运用专业合作社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 (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  要规范成员管理和股金设置。成员入退社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核发成员证。成员认购股金,合作社要签发股权证明,对成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要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履行职权。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要规范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要注册商标,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认定,提升产品品牌档次。  (三)引导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 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为成员服务的领域和层次,积极引导成员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使成员真正从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中得到收益,取得对专业合作社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适时引导专业合作社向跨行政区域、跨行业方向发展,坚持把专业合作社办成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健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发挥专业合作社联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 盟、旗两级财政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骨干培训等。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供销部门共同管理,要求账目清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各旗县市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制定配套的扶持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种子种畜工程”、“菜篮子工程”、“丰收计划”、土地治理、农村物流、扶贫攻坚等项目安排,应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可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扶持。 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争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根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本着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服务“三农”的思想,切实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要。同时,金融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工作。 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由财政、税务部门牵头,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予以享受。  (四)加强工商登记工作。 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降低登记门槛,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服务;同时,要积极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注册商标工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 (五)加大服务力度。 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科技、科协、农机、工商、税务、质监、国土、金融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技术、信息、资金、税费、土地、业务培训、商标注册、各种认证、法律法规咨询、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 盟行署成立扶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各旗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作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创新农村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到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报道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深社会各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认识,重点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贡献,在促进农牧民增收中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 (三)加强培训,规范运作。  各地要积极组织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专业人员进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财务会计等内容的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让入社成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民主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管理水平和成员的素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章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权力、责任,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合作原则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 (四)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 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千方百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组织部门要把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牧区党建和创新农村牧区组织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加大推进力度;人事、劳动部门要支持乡土人才、大学生领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牧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要在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团委、妇联、科协等各类社会团体要积极动员农村牧区青年、妇女、技术能人带头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扶贫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改委、财政、经委、商务等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上报的项目,要加强指导,优先扶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大宗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通畅,坚决制止各种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国土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流通业用地要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对加工业用地,要统筹用地计划,提供用地服务,对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给予倾斜;电力部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农业保险部门要结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供销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部门协调,强化统计信息畅通,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力,推动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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