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模式
|
无障碍版
|
移动版
移动版
|
长辈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 首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社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服务农牧
  • 互动交流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0-01-22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288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内财农〔2009〕1133号

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9〕53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就做好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必须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技能培训及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二)农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贴息。

(三)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和推广农牧业生产新技术等。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各地现代农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及实地评估和绩效考评结果,经研究并充分考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现下达你盟市项目申报控制数   个,其中:     个,对突破控制数申报的盟市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其申报名额直接分配给其他盟市。自治区原则上要求各地在项目选择上注重向现代农牧业项目旗县倾斜和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旗县倾斜,并要与现代农牧业和资金整合方案相衔接。同时,对各地与农牧业产业化紧密结合,带动农牧民增收的供销专业合作社予以必要倾斜支持。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逐项填制《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后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数据至nmgzhaodajun2007@1 6 3.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三)各地在上报自治区之前,经严格筛选排序后,详细填写申请项目汇总表集中申报。对符合条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地优先给予扶持,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支持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一般控制在10-20万元进行申报。主要围绕农畜产品集中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并形成一定产业带地区。

(四)请各盟(市)财政局务必于1 O月2 5日前,将2 0 09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处,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候。如有问询事宜,请电话联系,恕不接待来人来访。

联系人:赵大军  联系电话:0471-4192159

 

附件:2009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报控制数(不发盟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 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
    农牧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交通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旅厅 统战部
  • 盟市级供销社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 赤峰市供销合作社
事业单位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 返回首页
  • 页面放大
  • 页面缩小
  • 语音播报
  • 指读
  • 大鼠标
  • 退出 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0-01-22 00:00

  内财农〔2009〕1133号

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9〕53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就做好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必须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技能培训及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二)农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贴息。

(三)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和推广农牧业生产新技术等。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各地现代农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及实地评估和绩效考评结果,经研究并充分考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现下达你盟市项目申报控制数   个,其中:     个,对突破控制数申报的盟市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其申报名额直接分配给其他盟市。自治区原则上要求各地在项目选择上注重向现代农牧业项目旗县倾斜和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旗县倾斜,并要与现代农牧业和资金整合方案相衔接。同时,对各地与农牧业产业化紧密结合,带动农牧民增收的供销专业合作社予以必要倾斜支持。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逐项填制《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后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数据至nmgzhaodajun2007@1 6 3.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三)各地在上报自治区之前,经严格筛选排序后,详细填写申请项目汇总表集中申报。对符合条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地优先给予扶持,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支持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一般控制在10-20万元进行申报。主要围绕农畜产品集中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并形成一定产业带地区。

(四)请各盟(市)财政局务必于1 O月2 5日前,将2 0 09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处,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候。如有问询事宜,请电话联系,恕不接待来人来访。

联系人:赵大军  联系电话:0471-4192159

 

附件:2009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报控制数(不发盟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内财农〔2009〕1133号 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09〕53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就做好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必须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技能培训及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二)农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贴息。 (三)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和推广农牧业生产新技术等。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各地现代农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及实地评估和绩效考评结果,经研究并充分考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现下达你盟市项目申报控制数 个,其中: 个,对突破控制数申报的盟市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其申报名额直接分配给其他盟市。自治区原则上要求各地在项目选择上注重向现代农牧业项目旗县倾斜和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旗县倾斜,并要与现代农牧业和资金整合方案相衔接。同时,对各地与农牧业产业化紧密结合,带动农牧民增收的供销专业合作社予以必要倾斜支持。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逐项填制《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后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数据至nmgzhaodajun2007@1 6 3.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三)各地在上报自治区之前,经严格筛选排序后,详细填写申请项目汇总表集中申报。对符合条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各地优先给予扶持,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支持农牧民用水者协会。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一般控制在10-20万元进行申报。主要围绕农畜产品集中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并形成一定产业带地区。 (四)请各盟(市)财政局务必于1 O月2 5日前,将2 0 09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处,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候。如有问询事宜,请电话联系,恕不接待来人来访。 联系人:赵大军 联系电话:0471-4192159 附件:2009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申报控制数(不发盟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 蒙ICP备09001170号-3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