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发〔2010〕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场局,盟直有关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为农牧民服务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5家,超亿元的1-2家;在盟旗建设区域配送中心14家,其中,农资配送中心7家,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7家;建设规模化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9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个;在苏木乡镇新建或改造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60个,新建或改造乡村农家店(综合服务社)6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500个,发展农产品经纪人1万人,全盟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入社(会)农牧户占总农牧户的30%以上,嘎查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盟的横向相连、纵向相通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二、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一) 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借助内蒙古农资公司的网络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盟农资储备配送中心的市场主导作用,在旗县市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在粮食主产苏木乡镇建立农资直营店,在其它苏木乡镇和粮食产量较大的嘎查村发展农资加盟连锁店,达到所有苏木乡镇农资连锁店全覆盖,形成统一标识、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在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建立东部区域农资批发市场,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价廉、量足的放心农资,保证全盟春播生产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和基层社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苏木乡镇经营性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 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挖掘组织、人才和网络等潜力,发挥其组织农副产品流通的传统优势,通过实施“新网工程”、开放办社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新建和改造一批标准化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改造规范乌兰浩特市关店绒毛交易市场和扎赉特旗牲畜交易市场。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农牧民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通过北京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展销中心的平台,利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合作公司的载体,打造绿色兴安品牌,提升市场知名度,增加产品附加值,逐步将我盟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切实为解决农畜产品“销售难”和农牧民“增收难”问题搭建平台。
(三) 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基层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鼓励旗县市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商品采购、储备、编配、调运、销售、信息、结算等功能,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在旗县市城区发展超市,社区发展便民连锁店;在苏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中心店,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四)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乌兰浩特市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建设步伐,其它有条件的旗县市也要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层供销合作社或村级综合服务社要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承担起农村牧区废旧物资回收任务,努力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 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在巩固、规范、提高现有种、养、加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支持发展用水专业合作社和林农专业合作社。支持生产经营相同、服务相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级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各类农业项目和补贴资金适当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化建设,鼓励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
(二)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对各类农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利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平台,组织开拓市场,指导协会组建,协调内外关系,开展信息传递和技能培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 创办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以加盟发展为手段,利用嘎查村现有的行政党建、文体娱乐、科技卫生等各种服务场所,通过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部门主导,使每个嘎查村都设立综合服务社和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旗县供销合作社管理,逐步建成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的公益性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四) 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对农产品经纪人的管理职能,利用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平台,积极开展商品展销、法律咨询、市场预测、业务培训、信息传递等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业务,规范农产品经纪人交易行为。对交易规模较大的要注册经纪公司,支持有能力的农产品经纪人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农畜产品专业协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培树先进典型,制定奖励政策,营造鼓励农产品经纪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在搞活农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带动农牧民科学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 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我盟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发展滞后的实际,各级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重点苏木乡镇新建或改建60个基层社。新建基层社要打破行政区划,坚持按经济区建社的原则。新建基层社在机制上要采取股份合作制,吸收农牧民入股,吸纳社会能人入社,建立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新建基层社要坚持政府扶持、部门主导、多元创办、市场运作的原则,要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基层社建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建成旗县市供销社参股或控股的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直营店。
(二)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盟委、行署文件精神,盟旗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改善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环境,提高农村牧区商贸流通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盟旗供销合作社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考核、验收的职能;四是积极办好盟旗两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切实发挥“两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提供技能培训等职能;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六是行使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七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共同承担为农牧民服务职责;八是完善盟供销合作社组织治理结构,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指导旗县市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和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要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组织机构,盟旗供销合作社都要建立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监督失控,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造后的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旗县供销合作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薄弱环节,要保持其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和年轻化,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 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快建立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民服务的重要载体。支持供销合作社认真履行为“三农三牧”服务职能,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盟旗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实施“新网工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开放办社等途径,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扭转目前旗县市供销合作社经营空白或经营薄弱的被动局面。
(二)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的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牧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在水稻、杂粮豆、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甜叶菊等经济作物,野猪、林蛙等特种养殖业以及肉牛、肉羊等优势特色领域,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开发“名优特”产品,围绕绿色兴安快速崛起,通过建立绿色有机农副产品营销联盟,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农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
(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整合和重组,组建供销社企业集团。加快筹建农资批发市场,做大做强农资配送中心,发挥配送功能;积极搭建兴安盟至北京等大中城市绿色有机农副产品展销平台和绿色通道。要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争创区、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通,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 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关注“三农三牧”的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就是重视“三农三牧”工作的理念,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扶持措施,在政策上扶持,工作上给予帮助,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由当年3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亿元,并逐年增加,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每年7000万元,连续扶持3年,以后逐年递增。对我盟争取到的 “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盟、旗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照项目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盟财政局和盟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盟旗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继续实施创建示范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补助力度;继续执行化肥储备贴息政策,根据储备数量增加适当增加补贴利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等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制度;对北京绿色有机农副产品展销中心,根据企业市场开拓情况及经营业绩状况,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各类认证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社属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将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纳入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服务范围,允许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性保险公司要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城郊居民和农场系统职工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政策。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服务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新型服务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应对农村牧区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在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把服务领域拓展到会展产业、职业培训、金融合作、社区综合服务等领域。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和土地流转经营等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机构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店长等培训,支持盟经贸学校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和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熟悉农村牧区工作,富于创新精神,勇于吃苦耐劳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有关要求,旗县市供销合作社事业编制不能低于10人,不足的要补齐(兴机编发〔2000〕14号),逐步改善目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老化的现状,对于自然减员的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方式考录,培养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兴署发〔2010〕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场局,盟直有关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为农牧民服务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5家,超亿元的1-2家;在盟旗建设区域配送中心14家,其中,农资配送中心7家,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7家;建设规模化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9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个;在苏木乡镇新建或改造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60个,新建或改造乡村农家店(综合服务社)6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500个,发展农产品经纪人1万人,全盟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入社(会)农牧户占总农牧户的30%以上,嘎查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盟的横向相连、纵向相通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二、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一) 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借助内蒙古农资公司的网络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盟农资储备配送中心的市场主导作用,在旗县市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在粮食主产苏木乡镇建立农资直营店,在其它苏木乡镇和粮食产量较大的嘎查村发展农资加盟连锁店,达到所有苏木乡镇农资连锁店全覆盖,形成统一标识、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在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建立东部区域农资批发市场,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价廉、量足的放心农资,保证全盟春播生产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和基层社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苏木乡镇经营性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 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挖掘组织、人才和网络等潜力,发挥其组织农副产品流通的传统优势,通过实施“新网工程”、开放办社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新建和改造一批标准化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改造规范乌兰浩特市关店绒毛交易市场和扎赉特旗牲畜交易市场。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农牧民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通过北京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展销中心的平台,利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合作公司的载体,打造绿色兴安品牌,提升市场知名度,增加产品附加值,逐步将我盟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切实为解决农畜产品“销售难”和农牧民“增收难”问题搭建平台。
(三) 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基层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鼓励旗县市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商品采购、储备、编配、调运、销售、信息、结算等功能,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在旗县市城区发展超市,社区发展便民连锁店;在苏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中心店,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四)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乌兰浩特市要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建设步伐,其它有条件的旗县市也要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层供销合作社或村级综合服务社要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承担起农村牧区废旧物资回收任务,努力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 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在巩固、规范、提高现有种、养、加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支持发展用水专业合作社和林农专业合作社。支持生产经营相同、服务相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级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各类农业项目和补贴资金适当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化建设,鼓励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
(二)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对各类农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利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平台,组织开拓市场,指导协会组建,协调内外关系,开展信息传递和技能培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 创办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以加盟发展为手段,利用嘎查村现有的行政党建、文体娱乐、科技卫生等各种服务场所,通过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部门主导,使每个嘎查村都设立综合服务社和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旗县供销合作社管理,逐步建成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的公益性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四) 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对农产品经纪人的管理职能,利用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平台,积极开展商品展销、法律咨询、市场预测、业务培训、信息传递等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业务,规范农产品经纪人交易行为。对交易规模较大的要注册经纪公司,支持有能力的农产品经纪人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农畜产品专业协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培树先进典型,制定奖励政策,营造鼓励农产品经纪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在搞活农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带动农牧民科学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 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我盟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发展滞后的实际,各级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重点苏木乡镇新建或改建60个基层社。新建基层社要打破行政区划,坚持按经济区建社的原则。新建基层社在机制上要采取股份合作制,吸收农牧民入股,吸纳社会能人入社,建立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新建基层社要坚持政府扶持、部门主导、多元创办、市场运作的原则,要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基层社建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建成旗县市供销社参股或控股的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直营店。
(二)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盟委、行署文件精神,盟旗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改善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环境,提高农村牧区商贸流通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盟旗供销合作社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考核、验收的职能;四是积极办好盟旗两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切实发挥“两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提供技能培训等职能;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六是行使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七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共同承担为农牧民服务职责;八是完善盟供销合作社组织治理结构,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指导旗县市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和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要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组织机构,盟旗供销合作社都要建立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监督失控,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造后的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旗县供销合作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薄弱环节,要保持其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和年轻化,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 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快建立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民服务的重要载体。支持供销合作社认真履行为“三农三牧”服务职能,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盟旗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实施“新网工程”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开放办社等途径,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扭转目前旗县市供销合作社经营空白或经营薄弱的被动局面。
(二)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的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牧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在水稻、杂粮豆、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甜叶菊等经济作物,野猪、林蛙等特种养殖业以及肉牛、肉羊等优势特色领域,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开发“名优特”产品,围绕绿色兴安快速崛起,通过建立绿色有机农副产品营销联盟,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农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
(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整合和重组,组建供销社企业集团。加快筹建农资批发市场,做大做强农资配送中心,发挥配送功能;积极搭建兴安盟至北京等大中城市绿色有机农副产品展销平台和绿色通道。要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争创区、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通,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 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关注“三农三牧”的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就是重视“三农三牧”工作的理念,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扶持措施,在政策上扶持,工作上给予帮助,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新网工程”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由当年3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亿元,并逐年增加,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每年7000万元,连续扶持3年,以后逐年递增。对我盟争取到的 “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盟、旗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照项目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盟财政局和盟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盟旗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继续实施创建示范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补助力度;继续执行化肥储备贴息政策,根据储备数量增加适当增加补贴利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等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制度;对北京绿色有机农副产品展销中心,根据企业市场开拓情况及经营业绩状况,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各类认证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社属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将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纳入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服务范围,允许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性保险公司要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城郊居民和农场系统职工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政策。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服务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新型服务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应对农村牧区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在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把服务领域拓展到会展产业、职业培训、金融合作、社区综合服务等领域。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和土地流转经营等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机构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店长等培训,支持盟经贸学校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和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熟悉农村牧区工作,富于创新精神,勇于吃苦耐劳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有关要求,旗县市供销合作社事业编制不能低于10人,不足的要补齐(兴机编发〔2000〕14号),逐步改善目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老化的现状,对于自然减员的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方式考录,培养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