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服务三农三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盟各级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和拓展服务,发展动力、经营实力和服务能力均明显提高,已经成为建设我盟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和引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活跃农村牧区流通、拉动农村牧区需求、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牧民服务的办社宗旨,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核心,以发展示范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为重点,以促进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职能,实行分类指导,促进联合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用3—5年时间,在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型龙头企业1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5家。在旗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13家(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1家,农资配送中心2家)、区域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3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个。在苏木乡镇改造建设示范型基层供销社20个、领办示范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个、发展乡村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480个。70%的旗县市区依托供销社联合社成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农牧户占到全盟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盟所有旗县市区、全部苏木乡镇和50%以上嘎查村的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以化肥为主的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建立盟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由盟供销社指定的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储备任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重点农业生产区建设配送中心和便民销售终端,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发展集中采购、分级储备、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拓展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构建适合牧区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经营渠道和经营网点,加强外引内联,积极培育发展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在现有农畜产品集散区内,规划建设区域性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农畜产品交易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引领发展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专业协会,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整合现有经营服务设施,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便民销售终端,开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图书、药品、成品油等农牧民需要的商品经营,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鼓励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力量,以加盟连锁等方式,重点推进县域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在重点苏木乡镇和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嘎查村建设发展农村牧区连锁超市和便民店,逐步形成旗县市区有配送中心、苏木乡镇有综合性超市、嘎查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
(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城市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处理基地建设,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善城市环境、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牧民参与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有效组织形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对现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规范提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区域联合和产业联合等多种形式,引导组建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明显、运作程序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积极开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经纪人的教育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日用消费品、农资销售终端。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农村牧区各类资源,合作建立各类农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农牧民经纪人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扩大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社会影响力。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成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政府要赋予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职能。对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兴办的各类区域性、专业性行业协会以及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加快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把网络终端建设与发展综合性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在区域带动影响力较强的苏木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嘎查村发展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农村牧区各类公共资源,加快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十)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农牧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三牧”的切入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打造一批产业层次较高、产业链条较长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培育发展一批销售、加工、种养等类型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真正建立起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牧业生产的带动能力、农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支持供销社企业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牧民开展标准化种养业,与农牧民逐步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涉足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为农牧户、合作经济组织和社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基层社建设步伐。基层社是供销合作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结合基层供销社发展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发挥人才优势,争取多方支持,采取与新网工程、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基层供销社进行全面改造。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基层供销社吸纳农牧民和各种民间资本,以入股、入社等多种方式与基层供销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基层供销社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基础。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托当地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建设高效农畜产品示范生产基地。
(十二)强化联合社工作职能。
各级联合社要把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要按照社企分开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真正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与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涉农涉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提升联合合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十三)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供销合作社现有企业运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围绕实际需求,联合社会力量,重点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农畜产品流通、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调整和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实施联合发展战略,加快企业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农牧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牧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深入推进两转双赢、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旗县市区要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加大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抵扣供销合作社改制成本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各级金融组织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供销合作社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农牧民生活必需品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盟里从2010年开始设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配套资金。政府扶持资金采取以国家出资委托供销合作社入股管理的方式投入到改造建设项目中,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各级政府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七)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处理。盟发改、财政、农行等部门要尽快制定供销合作社盟级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处理方案,视财政状况逐年予以落实解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欠缴养老保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妥善化解。
(十八)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牧区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行业改革发展规划,认真履行好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能。要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方式,选聘高校毕业生、各类社会能人充实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提升全盟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水平。
二○一○年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服务三农三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盟各级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和拓展服务,发展动力、经营实力和服务能力均明显提高,已经成为建设我盟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和引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活跃农村牧区流通、拉动农村牧区需求、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牧民服务的办社宗旨,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核心,以发展示范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为重点,以促进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职能,实行分类指导,促进联合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用3—5年时间,在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型龙头企业1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5家。在旗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13家(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1家,农资配送中心2家)、区域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3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个。在苏木乡镇改造建设示范型基层供销社20个、领办示范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个、发展乡村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480个。70%的旗县市区依托供销社联合社成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农牧户占到全盟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盟所有旗县市区、全部苏木乡镇和50%以上嘎查村的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以化肥为主的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建立盟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由盟供销社指定的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储备任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重点农业生产区建设配送中心和便民销售终端,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发展集中采购、分级储备、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拓展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构建适合牧区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经营渠道和经营网点,加强外引内联,积极培育发展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在现有农畜产品集散区内,规划建设区域性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农畜产品交易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引领发展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专业协会,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整合现有经营服务设施,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便民销售终端,开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图书、药品、成品油等农牧民需要的商品经营,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鼓励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力量,以加盟连锁等方式,重点推进县域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在重点苏木乡镇和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嘎查村建设发展农村牧区连锁超市和便民店,逐步形成旗县市区有配送中心、苏木乡镇有综合性超市、嘎查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
(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城市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处理基地建设,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善城市环境、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牧民参与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有效组织形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对现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规范提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区域联合和产业联合等多种形式,引导组建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明显、运作程序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积极开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经纪人的教育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日用消费品、农资销售终端。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农村牧区各类资源,合作建立各类农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农牧民经纪人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扩大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社会影响力。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成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政府要赋予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职能。对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兴办的各类区域性、专业性行业协会以及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加快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把网络终端建设与发展综合性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在区域带动影响力较强的苏木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嘎查村发展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农村牧区各类公共资源,加快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十)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农牧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三牧”的切入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打造一批产业层次较高、产业链条较长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培育发展一批销售、加工、种养等类型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真正建立起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牧业生产的带动能力、农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支持供销社企业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牧民开展标准化种养业,与农牧民逐步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涉足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为农牧户、合作经济组织和社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基层社建设步伐。基层社是供销合作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结合基层供销社发展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发挥人才优势,争取多方支持,采取与新网工程、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基层供销社进行全面改造。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基层供销社吸纳农牧民和各种民间资本,以入股、入社等多种方式与基层供销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基层供销社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基础。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托当地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建设高效农畜产品示范生产基地。
(十二)强化联合社工作职能。
各级联合社要把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要按照社企分开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真正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与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涉农涉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提升联合合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十三)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供销合作社现有企业运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围绕实际需求,联合社会力量,重点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农畜产品流通、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调整和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实施联合发展战略,加快企业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农牧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牧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深入推进两转双赢、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旗县市区要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加大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抵扣供销合作社改制成本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各级金融组织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供销合作社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农牧民生活必需品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盟里从2010年开始设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配套资金。政府扶持资金采取以国家出资委托供销合作社入股管理的方式投入到改造建设项目中,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各级政府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七)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处理。盟发改、财政、农行等部门要尽快制定供销合作社盟级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处理方案,视财政状况逐年予以落实解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欠缴养老保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妥善化解。
(十八)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牧区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行业改革发展规划,认真履行好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能。要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方式,选聘高校毕业生、各类社会能人充实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提升全盟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水平。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