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牧区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林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全市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用五年时间,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5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8家,超亿元的2家;改造建设完成旗市区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3个;农资配送中心6个;改造建设连锁农家店1200个;改造建设规模化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4个;改造建设再生资源市场2个。全市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将突破2700个,带动农牧户12.5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50%以上,其中,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0个,各类协会380个,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800个,在乡镇苏木改造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50个,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人1.5万人。经过五年努力,基本确立供销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三牧三林”需要的合作经济发展新框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牧区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二、流通网络建设
(三)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县域经济为主,在粮食主产区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项目扶持等措施,建立农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在乡镇苏木设立直营店,在村屯设立连锁加盟店。可借鉴阿荣旗金土地农资公司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覆盖粮食主产区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借助内蒙古农资公司的龙头优势,整合资源,加快农资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和基层社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结合我市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建设规划的实施,以旗市区为基础,以较大的商贸流通企业为龙头,整合供销合作社现有资源,通过开放办社、股份多元化形式,重新构筑旗市区、乡镇苏木、村三级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在农区,推广鄂伦春旗大杨树中兴公司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络“一网多用”的经验;在牧区,推广鄂温克旗西苏木供销社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的经验。同时,努力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的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对接,优势互补,逐步形成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直营连锁店(加盟连锁店)”为主要模式的新型农村牧区日用品流通体系,实行“管理、价格、标识、经营、服务、配送”六统一的连锁经营超市(加盟店),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五)建设农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一是支持供销社开办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和能力提升。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引入本地和外地各类农畜产品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加、运输大户、农畜产品经纪人等,建立农畜产品供求信息平台,发布供求信息,展示供求实物样品,提供必要的交易条件,使交易市场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内的农畜产品主要集散地。二是通过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农畜产品购销。扎兰屯市供销社创办的呼伦贝尔快递网店行业协会采用信息化传输手段建立了五大信息平台,条件成熟的旗市区供销社可借鉴其经验创办或加入该网店协会,利用网店、网站、网络的优势,探索呼伦贝尔农畜产品网上流通新模式。
(六)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行,基层网点为依托,中心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利用现有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基础,引进、吸收多种经济成份,改造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加快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和区域中心交易市场,形成并发挥其市场主导功能。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力度,规范基层网点业务行为,切实搞好农牧林区废旧物资回收,提升其社会服务功能。
三、为农牧服务功能
(七)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呼党发〈2010〉2号)精神,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来抓。注重发挥好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质量与数量并举、突出提升发展质量,发展与服务并重、突出提升服务功能的原则,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区旗市和鄂伦春旗、海拉尔区重点抓提升质量,规范提高,做大做强;其他地区重点抓增加数量,加快发展速度,边发展边规范。要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做大做强龙头型、示范型专业合作社。在巩固、规范、提高现有种、养、加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支持生产经营相同、服务相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级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农牧业产业化、农牧业开发、扶贫、科技推广等各类发展扶持项目和补贴资金要适当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有序开展土地和草场流转,参与当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专业合作社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化建设,实行规模化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
(八)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对各类农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利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平台,组织开拓市场,指导协会组建,协调内外关系,开展信息传递和技能培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九)加快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建设,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和“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建设,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发展兴办或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苏木、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经过五年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全市大部分村嘎查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的奋斗目标。
(十)加强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对农畜产品经纪人的管理职能,利用农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平台,积极开展商品展销、法律咨询、市场预测、业务培训、信息传递等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业务,规范农畜产品经纪人交易行为。对交易规模较大的要注册经纪公司,支持有能力的农畜产品经纪人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农畜产品专业协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培树先进典型,制定奖励政策,营造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农畜产品经纪人在搞活农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带动农牧民科学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农牧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社建设工作坚持以改造与整合为主、适度按经济区新建的原则,计划用5年时间,全市改革重组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50个。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探索建立对农牧民社员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的利益联结机制。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牧民入社入股、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为农牧服务的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二)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旗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其当前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旗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能;四是积极办好市旗两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畜产品经纪人联合会,切实发挥“两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提供技能培训等职能;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等物资储备任务;六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七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有效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业务和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各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监事会主任,履行好监事会职能。
(十三)加快社有企业建设步伐。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五年内,每个旗市区新发展社有企业2—3个,根本扭转旗市区供销合作社经营空白或经营薄弱的被动局面。要积极探索社有企业的建设途径,一是努力争取国家“新网工程”、自治区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补贴资金及政府其他项目扶持资金;二是争取金融信贷资金,扩大社有企业规模,壮大社有企业实力;三是依托现有资产优势,采取资产折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联合或合作形式建立社有企业;四是通过开放办社,吸收社会资本建立社有企业。要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按照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的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牧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的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市区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保持其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便于同国家政策的有效对接,要全面恢复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凡同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机构分设,确保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够独立履行职能职责。
五、政策扶持
(十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落实扶持措施,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农牧民社员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一是匹配“新网工程”及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对我市争取到的“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市旗两级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扶持;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市财政每年在支农支牧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旗市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三是实施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增收效果明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补助力度;四是有关旗市区政府要创造条件,委托有资质的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业务,平抑化肥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五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六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十七)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十八)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将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纳入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服务范围,允许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保险公司要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城郊居民和林业系统职工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政策。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要继续配合工商部门指导、服务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十九)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熟悉农村牧区工作,富于创新精神,勇于吃苦耐劳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牧区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林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全市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用五年时间,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5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8家,超亿元的2家;改造建设完成旗市区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3个;农资配送中心6个;改造建设连锁农家店1200个;改造建设规模化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4个;改造建设再生资源市场2个。全市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将突破2700个,带动农牧户12.5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50%以上,其中,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0个,各类协会380个,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800个,在乡镇苏木改造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50个,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人1.5万人。经过五年努力,基本确立供销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三牧三林”需要的合作经济发展新框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牧区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二、流通网络建设
(三)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县域经济为主,在粮食主产区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项目扶持等措施,建立农资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在乡镇苏木设立直营店,在村屯设立连锁加盟店。可借鉴阿荣旗金土地农资公司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覆盖粮食主产区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借助内蒙古农资公司的龙头优势,整合资源,加快农资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和基层社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结合我市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建设规划的实施,以旗市区为基础,以较大的商贸流通企业为龙头,整合供销合作社现有资源,通过开放办社、股份多元化形式,重新构筑旗市区、乡镇苏木、村三级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在农区,推广鄂伦春旗大杨树中兴公司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络“一网多用”的经验;在牧区,推广鄂温克旗西苏木供销社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的经验。同时,努力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的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对接,优势互补,逐步形成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直营连锁店(加盟连锁店)”为主要模式的新型农村牧区日用品流通体系,实行“管理、价格、标识、经营、服务、配送”六统一的连锁经营超市(加盟店),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五)建设农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一是支持供销社开办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和能力提升。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引入本地和外地各类农畜产品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加、运输大户、农畜产品经纪人等,建立农畜产品供求信息平台,发布供求信息,展示供求实物样品,提供必要的交易条件,使交易市场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内的农畜产品主要集散地。二是通过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农畜产品购销。扎兰屯市供销社创办的呼伦贝尔快递网店行业协会采用信息化传输手段建立了五大信息平台,条件成熟的旗市区供销社可借鉴其经验创办或加入该网店协会,利用网店、网站、网络的优势,探索呼伦贝尔农畜产品网上流通新模式。
(六)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机制运行,基层网点为依托,中心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利用现有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基础,引进、吸收多种经济成份,改造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加快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和区域中心交易市场,形成并发挥其市场主导功能。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力度,规范基层网点业务行为,切实搞好农牧林区废旧物资回收,提升其社会服务功能。
三、为农牧服务功能
(七)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呼党发〈2010〉2号)精神,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来抓。注重发挥好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质量与数量并举、突出提升发展质量,发展与服务并重、突出提升服务功能的原则,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区旗市和鄂伦春旗、海拉尔区重点抓提升质量,规范提高,做大做强;其他地区重点抓增加数量,加快发展速度,边发展边规范。要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做大做强龙头型、示范型专业合作社。在巩固、规范、提高现有种、养、加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支持生产经营相同、服务相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级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农牧业产业化、农牧业开发、扶贫、科技推广等各类发展扶持项目和补贴资金要适当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有序开展土地和草场流转,参与当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专业合作社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品牌化建设,实行规模化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
(八)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对各类农畜产品专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利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平台,组织开拓市场,指导协会组建,协调内外关系,开展信息传递和技能培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九)加快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建设,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和“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建设,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发展兴办或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苏木、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经过五年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全市大部分村嘎查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的奋斗目标。
(十)加强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对农畜产品经纪人的管理职能,利用农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平台,积极开展商品展销、法律咨询、市场预测、业务培训、信息传递等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农畜产品经纪业务,规范农畜产品经纪人交易行为。对交易规模较大的要注册经纪公司,支持有能力的农畜产品经纪人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农畜产品专业协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培树先进典型,制定奖励政策,营造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农畜产品经纪人在搞活农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牧区经济、带动农牧民科学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农牧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社建设工作坚持以改造与整合为主、适度按经济区新建的原则,计划用5年时间,全市改革重组和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50个。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探索建立对农牧民社员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的利益联结机制。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牧民入社入股、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为农牧服务的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二)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旗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其当前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旗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能;四是积极办好市旗两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畜产品经纪人联合会,切实发挥“两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提供技能培训等职能;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等物资储备任务;六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七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有效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业务和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各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监事会主任,履行好监事会职能。
(十三)加快社有企业建设步伐。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五年内,每个旗市区新发展社有企业2—3个,根本扭转旗市区供销合作社经营空白或经营薄弱的被动局面。要积极探索社有企业的建设途径,一是努力争取国家“新网工程”、自治区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补贴资金及政府其他项目扶持资金;二是争取金融信贷资金,扩大社有企业规模,壮大社有企业实力;三是依托现有资产优势,采取资产折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联合或合作形式建立社有企业;四是通过开放办社,吸收社会资本建立社有企业。要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按照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的要求,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牧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的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市区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保持其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便于同国家政策的有效对接,要全面恢复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凡同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机构分设,确保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够独立履行职能职责。
五、政策扶持
(十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落实扶持措施,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农牧民社员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一是匹配“新网工程”及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对我市争取到的“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市旗两级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扶持;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市财政每年在支农支牧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旗市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三是实施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增收效果明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补助力度;四是有关旗市区政府要创造条件,委托有资质的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业务,平抑化肥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五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逐步建立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六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十七)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十八)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社有企业、基层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将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纳入政府主办的贷款担保公司服务范围,允许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保险公司要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城郊居民和林业系统职工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政策。旗市区供销合作社要继续配合工商部门指导、服务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十九)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熟悉农村牧区工作,富于创新精神,勇于吃苦耐劳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