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0〕31号
各旗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文件已经下发,为进一步做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㈠、发展农牧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整合与联结盟市、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的要求,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规模农资连锁配送企业3个,建立标准连锁配送中心11个,发展农资连锁店1500家。形成覆盖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
㈡、发展农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按照自治区“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的要求,全市供销社系统要积极推进现有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重点农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10家,改造建设现代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9家,培育农牧民经纪人骨干1万人,加快建立“农超对接”体系。
㈢、发展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按照《实施意见》,全市供销社系统要加强旗县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9个(其中:市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个),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店1500家,培育和发展边销茶连锁配送企业1家,在旗县区城区发展大型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中心苏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行政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㈣、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自治区对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给予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利用3—5年时间发展规模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家,旗县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7家,辐射带动废旧物资回收网点500个,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转变
㈠、理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管理的领导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委托,市、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发展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和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本身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
㈡、加强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各旗县要认真贯彻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文件精神,实行人员、编制、经费三到位,确保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确保其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的完整性。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无偿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
㈢、继续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指出,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的实体经济,也是供销合作社经济的支柱。各地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步伐,激活机制,强化管理,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
三、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自治区《实施意见》指出,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扶持供销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切出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㈢、着力加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将加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力度。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全市供销社系统要认真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扩大内需的投资方向,紧紧抓住其中关于启动农牧区市场消费,加快农牧区流通现代化,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牢固树立“项目兴社”思想,将项目建设作为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升供销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功能和水平,通过抓项目,带动项目地周围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事业做大做强。
㈣、强化金融支持。自治区要求“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的融资环境,强化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将信贷资金适度向合作经济倾斜。各级农信社和商业银行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资金对农村牧区的直接贷款,重点用于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投资、流通资金贷款贴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补贴,落实好减免农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个体运销大户、农牧民经纪人和专业协会以及科技、信息、购销、储运等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增加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积极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市供销合作社应与市农业投资公司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农投信贷资金,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
㈤、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要允许市、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允许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进入籽种、药品、成品油、图书、烟草等农牧民需要的商品经营领域。
㈥、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旗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旗县区政府要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处置手续。
㈦、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加强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供销社班子”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拔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到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岗位,积极培育人力资源,着力抓好基层干部和专业合作组织发起人、管理人的培训工作,有关部门要实行政策引导,费用支持的办法,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力度。
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市供销社要统筹制定全行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机制创新中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在发展中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巴政办发〔2010〕31号
各旗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文件已经下发,为进一步做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步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㈠、发展农牧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整合与联结盟市、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的要求,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规模农资连锁配送企业3个,建立标准连锁配送中心11个,发展农资连锁店1500家。形成覆盖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
㈡、发展农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按照自治区“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的要求,全市供销社系统要积极推进现有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重点农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10家,改造建设现代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9家,培育农牧民经纪人骨干1万人,加快建立“农超对接”体系。
㈢、发展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按照《实施意见》,全市供销社系统要加强旗县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利用3—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9个(其中:市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个),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店1500家,培育和发展边销茶连锁配送企业1家,在旗县区城区发展大型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中心苏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行政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㈣、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自治区对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给予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利用3—5年时间发展规模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家,旗县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7家,辐射带动废旧物资回收网点500个,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转变
㈠、理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要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管理的领导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委托,市、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发展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和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本身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
㈡、加强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各旗县要认真贯彻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文件精神,实行人员、编制、经费三到位,确保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确保其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的完整性。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无偿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
㈢、继续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指出,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的实体经济,也是供销合作社经济的支柱。各地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步伐,激活机制,强化管理,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
三、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自治区《实施意见》指出,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扶持供销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切出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㈢、着力加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将加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力度。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全市供销社系统要认真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扩大内需的投资方向,紧紧抓住其中关于启动农牧区市场消费,加快农牧区流通现代化,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牢固树立“项目兴社”思想,将项目建设作为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升供销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功能和水平,通过抓项目,带动项目地周围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事业做大做强。
㈣、强化金融支持。自治区要求“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的融资环境,强化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将信贷资金适度向合作经济倾斜。各级农信社和商业银行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资金对农村牧区的直接贷款,重点用于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投资、流通资金贷款贴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补贴,落实好减免农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个体运销大户、农牧民经纪人和专业协会以及科技、信息、购销、储运等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增加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积极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市供销合作社应与市农业投资公司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农投信贷资金,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
㈤、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要允许市、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允许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零售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进入籽种、药品、成品油、图书、烟草等农牧民需要的商品经营领域。
㈥、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旗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旗县区政府要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处置手续。
㈦、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加强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供销社班子”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拔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到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岗位,积极培育人力资源,着力抓好基层干部和专业合作组织发起人、管理人的培训工作,有关部门要实行政策引导,费用支持的办法,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力度。
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市供销社要统筹制定全行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机制创新中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在发展中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