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1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商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抢抓机遇,勇于改革创新,加快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一)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在粮食主产镇(办事处、工作部)建立农资直营店,在粮食产量较大的嘎查村发展农资加盟连锁店,达到所有镇、村农资连锁店全覆盖,形成统一标识、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优质、价廉、量足的放心农资。
(二)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实施“新网工程”,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新建或改造一批标准化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改造关店绒毛加工贸易区建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行业)协会的发展。
(三)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环保要求,加快再生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市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和专项补贴资金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创办镇、村级综合服务社,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参与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使每个嘎查村都设立综合服务社、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市供销合作社管理指导。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经济。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打破行政区划,在各镇、办事处、工作部新建或改建6个基层社,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其建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由市供销社参股或控股的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直营店。
(二)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改善农村商品流通环境,提高农村商贸流通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认真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考核、验收职能;四是积极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六是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七是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共同承担为农民服务职责;八是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组织机构,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新建或改造后的基层社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归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管理,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和年轻化,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快建立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履行为“三农”服务职能,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实施“新网工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开放办社等途径,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
(二)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
(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整合和重组,组建供销社企业集团。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通,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工作上给予帮助,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确保上级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争取到的“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按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经费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实施创建示范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按照上级化肥储备贴息政策,根据储备数量增加积极申请增加利息补贴;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积极申请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各类认证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供销社社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供销社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解决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性保险公司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的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新型服务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应对农村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在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把服务领域拓展到会展产业、职业培训、金融合作、社区综合服务等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店长培训、金融合作和土地流转经营试点工作。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和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充实配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按照《兴安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兴安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五定方案及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领导指数的批复》(兴机编发〔2000〕14号)要求,市供销合作社事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乌政发〔201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商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抢抓机遇,勇于改革创新,加快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一)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在粮食主产镇(办事处、工作部)建立农资直营店,在粮食产量较大的嘎查村发展农资加盟连锁店,达到所有镇、村农资连锁店全覆盖,形成统一标识、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检测、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优质、价廉、量足的放心农资。
(二)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实施“新网工程”,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新建或改造一批标准化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改造关店绒毛加工贸易区建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行业)协会的发展。
(三)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环保要求,加快再生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拆解业务,搞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市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和专项补贴资金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强专业(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创办镇、村级综合服务社,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参与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使每个嘎查村都设立综合服务社、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市供销合作社管理指导。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活跃农村经济。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打破行政区划,在各镇、办事处、工作部新建或改建6个基层社,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其建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由市供销社参股或控股的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直营店。
(二)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改善农村商品流通环境,提高农村商贸流通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认真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考核、验收职能;四是积极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五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六是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七是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共同承担为农民服务职责;八是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组织机构,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新建或改造后的基层社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剩余资产归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管理,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和年轻化,机构实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快建立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履行为“三农”服务职能,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实施“新网工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通过开放办社等途径,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
(二)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建立标准化优质农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走专业化、集约化、效益化种养之路。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
(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整合和重组,组建供销社企业集团。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通,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工作上给予帮助,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确保上级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争取到的“新网工程”及农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工程项目,按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经费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实施创建示范社工程,对辐射带动能力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按照上级化肥储备贴息政策,根据储备数量增加积极申请增加利息补贴;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积极申请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各类认证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供销社社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供销社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加强金融、工商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解决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社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改建的基层社以其承包的土地、荒山等资产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各涉农性保险公司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农民提供保险服务,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的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切实保障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09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及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新型服务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应对农村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在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把服务领域拓展到会展产业、职业培训、金融合作、社区综合服务等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店长培训、金融合作和土地流转经营试点工作。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和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充实配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按照《兴安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兴安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五定方案及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编制、领导指数的批复》(兴机编发〔2000〕14号)要求,市供销合作社事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