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发[2010]75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镶黄旗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区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做出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在旗新宝拉格镇建设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家。在苏木镇改造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2个,领办示范性牧民专业合作社2个,发展嘎查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30个。依托旗供销合作社成立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牧户达到全旗牧户总数的30%,基本形成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和50%以上嘎查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体现为三牧服务宗旨的载体,是参与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骨干力量,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造建设基层供销社,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社、嘎查级综合服务站(农家店)等组织,通过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社,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以入股、入社等多种方式与基层供销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基层供销社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基础。大力培育和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嘎查级综合服务站(便民店)等便民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加强经营网络建设,融入现代流通体系,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基层供销社。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完善鼓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供销合作社现有企业运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围绕供销合作社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要重点培育发展与畜牧业产业化和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畜产品购销等业务,为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在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助牧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深化旗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旗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牧区的要求,强化对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要整合、统筹运用好各方资源,加快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牧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旗供销合作社机关的“五定”工作。
(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以推动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牧增收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全旗的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成为牧区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牧区流通现代化和畜牧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供销总社关于建设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加强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旗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边销茶、饲草料调运储备、食盐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冷链配送和信息服务,发挥超市、便民店服务优势,为广大牧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
四、优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环境
(一)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对已经平调和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给予合理补偿。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等为三牧服务的组织和经营实体,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畜严品、畜牧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食用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以及构建物流配送和牧区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
镶政发[2010]75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镶黄旗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区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做出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在旗新宝拉格镇建设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家。在苏木镇改造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2个,领办示范性牧民专业合作社2个,发展嘎查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30个。依托旗供销合作社成立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牧户达到全旗牧户总数的30%,基本形成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和50%以上嘎查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体现为三牧服务宗旨的载体,是参与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骨干力量,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造建设基层供销社,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社、嘎查级综合服务站(农家店)等组织,通过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社,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以入股、入社等多种方式与基层供销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基层供销社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基础。大力培育和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嘎查级综合服务站(便民店)等便民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加强经营网络建设,融入现代流通体系,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基层供销社。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完善鼓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供销合作社现有企业运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围绕供销合作社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要重点培育发展与畜牧业产业化和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畜产品购销等业务,为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在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助牧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深化旗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旗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牧区的要求,强化对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要整合、统筹运用好各方资源,加快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牧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旗供销合作社机关的“五定”工作。
(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以推动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牧增收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全旗的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成为牧区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牧区流通现代化和畜牧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供销总社关于建设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加强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旗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边销茶、饲草料调运储备、食盐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冷链配送和信息服务,发挥超市、便民店服务优势,为广大牧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
四、优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环境
(一)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对已经平调和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给予合理补偿。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等为三牧服务的组织和经营实体,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畜严品、畜牧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食用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以及构建物流配送和牧区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