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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0-12-07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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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政办发〔2010〕124号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有关单位: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现将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多种形式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牧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坚持社企分开,开放办社,增强旗联合社服务功能。加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在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牧区商贸流通企业1家。上都镇建设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家,哈毕日嘎镇建设农牧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1家,桑根达来镇建设区域性畜产品交易市场1家,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1处,中心店1家。苏木镇(场)改建基层供销社2 家,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家,发展嘎查(村)连锁加盟店40家。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农牧户达到全旗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形成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和35%嘎查(村)的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

按照经济区域重新合理调配基层供销合作社布局,明晰产权关系,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和搞活机制,明确职责,盘活现有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运用新型机制开拓经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鼓励农牧民入股,对入股户实行年终保底利息、决算分红的办法确保社员利益,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嘎查(村)级服务站、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便民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加强经营网络建设,融入现代流通体系,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按照产权明晰到位、债务债权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业务,为农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在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助牧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深化旗联社改革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旗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化、资产统一管理、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强化对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要整合、统筹运用好各方面资源,真正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和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加快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涉牧企业、组织加入供销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以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助牧增收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全旗的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农畜产品信息、发布、回馈制度,推动农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成为农牧区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农牧区流通现代化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供销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布署,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加强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旗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边销茶、饲草料调运储备、食盐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冷链配送和信息服务,发挥超市、便民店、服务站优势,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廉价和安全的消费服务。在区域带动影响力较强的苏木镇(场)和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嘎查(村)发展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农村牧区各类公共资源,加快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及盟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买卖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隶属关系纳入旗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视财政状况逐年予以落实。对供销合作社欠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职工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化解。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购销信息网络、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专业市场等为农牧业服务的组织和经营实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食用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构建物流配送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边销茶的储备、食用盐的保障供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六)加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供销合作社的队伍要进一步向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方面发展。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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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0-12-07 00:00
 

蓝政办发〔2010〕124号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有关单位: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现将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多种形式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牧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坚持社企分开,开放办社,增强旗联合社服务功能。加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在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牧区商贸流通企业1家。上都镇建设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家,哈毕日嘎镇建设农牧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1家,桑根达来镇建设区域性畜产品交易市场1家,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1处,中心店1家。苏木镇(场)改建基层供销社2 家,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家,发展嘎查(村)连锁加盟店40家。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农牧户达到全旗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形成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和35%嘎查(村)的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

按照经济区域重新合理调配基层供销合作社布局,明晰产权关系,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和搞活机制,明确职责,盘活现有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运用新型机制开拓经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鼓励农牧民入股,对入股户实行年终保底利息、决算分红的办法确保社员利益,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嘎查(村)级服务站、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便民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加强经营网络建设,融入现代流通体系,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按照产权明晰到位、债务债权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业务,为农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在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助牧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深化旗联社改革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旗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化、资产统一管理、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强化对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要整合、统筹运用好各方面资源,真正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和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加快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涉牧企业、组织加入供销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以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助牧增收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全旗的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农畜产品信息、发布、回馈制度,推动农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成为农牧区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农牧区流通现代化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供销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布署,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加强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旗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边销茶、饲草料调运储备、食盐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冷链配送和信息服务,发挥超市、便民店、服务站优势,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廉价和安全的消费服务。在区域带动影响力较强的苏木镇(场)和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嘎查(村)发展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农村牧区各类公共资源,加快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及盟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买卖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隶属关系纳入旗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视财政状况逐年予以落实。对供销合作社欠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职工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化解。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购销信息网络、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专业市场等为农牧业服务的组织和经营实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食用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构建物流配送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边销茶的储备、食用盐的保障供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六)加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供销合作社的队伍要进一步向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方面发展。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蓝政办发〔2010〕124号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旗各有关单位: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现将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0〕46号),为进一步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快我旗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多种形式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牧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坚持社企分开,开放办社,增强旗联合社服务功能。加强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在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牧区商贸流通企业1家。上都镇建设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家,哈毕日嘎镇建设农牧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1家,桑根达来镇建设区域性畜产品交易市场1家,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1处,中心店1家。苏木镇(场)改建基层供销社2 家,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家,发展嘎查(村)连锁加盟店40家。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辐射农牧户达到全旗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形成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和35%嘎查(村)的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 按照经济区域重新合理调配基层供销合作社布局,明晰产权关系,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和搞活机制,明确职责,盘活现有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运用新型机制开拓经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鼓励农牧民入股,对入股户实行年终保底利息、决算分红的办法确保社员利益,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嘎查(村)级服务站、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便民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加强经营网络建设,融入现代流通体系,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按照产权明晰到位、债务债权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业务,为农牧区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在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助牧增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深化旗联社改革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旗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全旗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化、资产统一管理、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强化对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要整合、统筹运用好各方面资源,真正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和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加快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涉牧企业、组织加入供销社,不断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以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助牧增收为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覆盖全旗的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农畜产品信息、发布、回馈制度,推动农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使农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成为农牧区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农牧区流通现代化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供销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布署,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加强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旗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和边销茶、饲草料调运储备、食盐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冷链配送和信息服务,发挥超市、便民店、服务站优势,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廉价和安全的消费服务。在区域带动影响力较强的苏木镇(场)和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嘎查(村)发展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整体规划,整合农村牧区各类公共资源,加快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及盟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买卖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要立即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隶属关系纳入旗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解决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视财政状况逐年予以落实。对供销合作社欠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职工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化解。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购销信息网络、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专业市场等为农牧业服务的组织和经营实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边销茶、食用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构建物流配送和农牧区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创新金融产品、简化信贷手续、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边销茶的储备、食用盐的保障供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六)加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供销合作社的队伍要进一步向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方面发展。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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