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和内政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近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出台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0]131号),进一步明确全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任务和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要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要以创新合作方式为抓手,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十项政策措施。一是稳定三旗机构。旗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抓好旗级联合社建设,以强化带动功能为目标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二是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并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从2010年起,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相关要求,盟旗财政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盟旗财政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四是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五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六是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七是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八是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于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各级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九是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十是盟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盟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和内政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近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出台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0]131号),进一步明确全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任务和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要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要以创新合作方式为抓手,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十项政策措施。一是稳定三旗机构。旗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抓好旗级联合社建设,以强化带动功能为目标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二是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并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从2010年起,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相关要求,盟旗财政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盟旗财政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四是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五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六是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七是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八是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于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各级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九是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十是盟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盟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