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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1-01-21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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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供销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盟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主题,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农牧民的利益。坚持改革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坚持联合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新建与改造并举,社有企业经营与服务并重,联合社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社有资产监管职能并行,实施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工作目标

以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为助力,通过建设以旗级物流配送中心为龙头、苏木镇店为枢纽、嘎查村级店和社区便利店为基础的三级现代流通连锁网络,建成连接城乡、供销并举、综合经营、多元服务、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逐步形成旗有配送中心、苏木镇有超市、嘎查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为农牧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计划利用3年时间,改造建设完成旗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苏木镇直销连锁超市22个。

围绕我盟优势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在阿左旗建1个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阿右旗建1个沙产业特色市场,额济纳旗建1个蜜瓜、棉花交易市场。

改造建设农资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中心示范店10个。          

初步建立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到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将覆盖全盟全部苏木镇和70%以上的嘎查村,日用消费品配送率达到60%,优质化肥配送率达到90%,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交易额大幅上升。具体建设方案详见《阿拉善盟供销合作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

二、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培植连锁骨干企业,加强配送中心和完善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建立以旗级配送中心为主体、苏木镇中心店为骨干,遍布农牧区的农家店、便利店为支撑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提升连锁经营网点,推行“一网多用”,全面构建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等为主要内容的农牧区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依托,整合与联结三旗二区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以加盟的形式发展连锁店,形成覆盖全盟、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平的 “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种子、农药、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为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农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棉花、羊毛、羊绒等储备和经营任务。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允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农牧民重要的商品经营。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连锁配送中心为依托,在旗城区发展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中心苏木镇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七)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全方位设立回收网点,根据需要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牧区废旧物资的回收,协助地方政府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三、以创新合作方式为抓手,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

建设三大载体,即专业合作社、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实现服务上规模、上档次,增强服务功能。

(八)牵头领办、参股联办、指导协办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承担起组织、引领、参与和扶持的职责。要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要求,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

(九)通过典型示范、标杆引领的方式,不断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坚持开放办社、合作办社的原则,创新合作发展理念,深入探索区域联合、行业联合等多种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宽合作平台,推动各类优质资源要素加快聚集,不断形成发展合力。注重围绕地方特色农牧业产业,依托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牧民在产供销各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不断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较大型涉农牧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发展为农牧综合服务,积极创办苏木镇、嘎查村综合服务合作社,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在一些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交通条件便利的苏木镇,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大部分嘎查村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突出搞好服务。利用嘎查村级行政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各种活动场所,统一整合,配套建设,使苏木嘎查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牧民提供商品流通、经济合作、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科技信息、医药卫生、敬老扶助等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所属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挥其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方面的应有作用。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牧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十二)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完善与农牧民的利益连结机制。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壮大为农牧服务的实力与优势,增强系统发展的支撑力和后续力。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三)稳定三旗机构。旗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抓好旗级联合社建设,以强化带动功能为目标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十四)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并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一是从2010年起,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相关要求,盟旗财政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二是盟旗财政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三是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四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十六)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十七)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八)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十九)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

(二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于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各级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二十一)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二)盟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盟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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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法规
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1-01-21 00:00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供销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盟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主题,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农牧民的利益。坚持改革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坚持联合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新建与改造并举,社有企业经营与服务并重,联合社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社有资产监管职能并行,实施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工作目标

以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为助力,通过建设以旗级物流配送中心为龙头、苏木镇店为枢纽、嘎查村级店和社区便利店为基础的三级现代流通连锁网络,建成连接城乡、供销并举、综合经营、多元服务、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逐步形成旗有配送中心、苏木镇有超市、嘎查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为农牧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计划利用3年时间,改造建设完成旗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苏木镇直销连锁超市22个。

围绕我盟优势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在阿左旗建1个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阿右旗建1个沙产业特色市场,额济纳旗建1个蜜瓜、棉花交易市场。

改造建设农资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中心示范店10个。          

初步建立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到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将覆盖全盟全部苏木镇和70%以上的嘎查村,日用消费品配送率达到60%,优质化肥配送率达到90%,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交易额大幅上升。具体建设方案详见《阿拉善盟供销合作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

二、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培植连锁骨干企业,加强配送中心和完善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建立以旗级配送中心为主体、苏木镇中心店为骨干,遍布农牧区的农家店、便利店为支撑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提升连锁经营网点,推行“一网多用”,全面构建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等为主要内容的农牧区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依托,整合与联结三旗二区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以加盟的形式发展连锁店,形成覆盖全盟、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平的 “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种子、农药、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为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农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棉花、羊毛、羊绒等储备和经营任务。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允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农牧民重要的商品经营。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连锁配送中心为依托,在旗城区发展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中心苏木镇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七)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全方位设立回收网点,根据需要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牧区废旧物资的回收,协助地方政府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三、以创新合作方式为抓手,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

建设三大载体,即专业合作社、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实现服务上规模、上档次,增强服务功能。

(八)牵头领办、参股联办、指导协办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承担起组织、引领、参与和扶持的职责。要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要求,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

(九)通过典型示范、标杆引领的方式,不断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坚持开放办社、合作办社的原则,创新合作发展理念,深入探索区域联合、行业联合等多种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宽合作平台,推动各类优质资源要素加快聚集,不断形成发展合力。注重围绕地方特色农牧业产业,依托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牧民在产供销各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不断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较大型涉农牧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发展为农牧综合服务,积极创办苏木镇、嘎查村综合服务合作社,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在一些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交通条件便利的苏木镇,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大部分嘎查村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突出搞好服务。利用嘎查村级行政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各种活动场所,统一整合,配套建设,使苏木嘎查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牧民提供商品流通、经济合作、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科技信息、医药卫生、敬老扶助等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所属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挥其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方面的应有作用。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牧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十二)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完善与农牧民的利益连结机制。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壮大为农牧服务的实力与优势,增强系统发展的支撑力和后续力。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三)稳定三旗机构。旗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抓好旗级联合社建设,以强化带动功能为目标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十四)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并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一是从2010年起,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相关要求,盟旗财政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二是盟旗财政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三是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四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十六)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十七)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八)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十九)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

(二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于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各级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二十一)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二)盟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盟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供销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盟城乡一体化发展为主题,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农牧民的利益。坚持改革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坚持联合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新建与改造并举,社有企业经营与服务并重,联合社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社有资产监管职能并行,实施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工作目标 以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为助力,通过建设以旗级物流配送中心为龙头、苏木镇店为枢纽、嘎查村级店和社区便利店为基础的三级现代流通连锁网络,建成连接城乡、供销并举、综合经营、多元服务、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逐步形成旗有配送中心、苏木镇有超市、嘎查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为农牧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计划利用3年时间,改造建设完成旗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苏木镇直销连锁超市22个。 围绕我盟优势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在阿左旗建1个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阿右旗建1个沙产业特色市场,额济纳旗建1个蜜瓜、棉花交易市场。 改造建设农资配送中心3个,每个旗1个,中心示范店10个。 初步建立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到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将覆盖全盟全部苏木镇和70%以上的嘎查村,日用消费品配送率达到60%,优质化肥配送率达到90%,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交易额大幅上升。具体建设方案详见《阿拉善盟供销合作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 二、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培植连锁骨干企业,加强配送中心和完善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建立以旗级配送中心为主体、苏木镇中心店为骨干,遍布农牧区的农家店、便利店为支撑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提升连锁经营网点,推行“一网多用”,全面构建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等为主要内容的农牧区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依托,整合与联结三旗二区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以加盟的形式发展连锁店,形成覆盖全盟、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平的 “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种子、农药、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为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农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棉花、羊毛、羊绒等储备和经营任务。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允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农牧民重要的商品经营。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连锁配送中心为依托,在旗城区发展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中心苏木镇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 (七)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全方位设立回收网点,根据需要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牧区废旧物资的回收,协助地方政府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三、以创新合作方式为抓手,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 建设三大载体,即专业合作社、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实现服务上规模、上档次,增强服务功能。 (八)牵头领办、参股联办、指导协办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承担起组织、引领、参与和扶持的职责。要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要求,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 (九)通过典型示范、标杆引领的方式,不断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坚持开放办社、合作办社的原则,创新合作发展理念,深入探索区域联合、行业联合等多种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宽合作平台,推动各类优质资源要素加快聚集,不断形成发展合力。注重围绕地方特色农牧业产业,依托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农牧民在产供销各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不断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较大型涉农牧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发展为农牧综合服务,积极创办苏木镇、嘎查村综合服务合作社,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在一些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交通条件便利的苏木镇,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大部分嘎查村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突出搞好服务。利用嘎查村级行政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各种活动场所,统一整合,配套建设,使苏木嘎查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牧民提供商品流通、经济合作、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科技信息、医药卫生、敬老扶助等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所属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挥其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方面的应有作用。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牧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十二)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完善与农牧民的利益连结机制。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壮大为农牧服务的实力与优势,增强系统发展的支撑力和后续力。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三)稳定三旗机构。旗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大支持力度,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抓好旗级联合社建设,以强化带动功能为目标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十四)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并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一是从2010年起,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相关要求,盟旗财政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二是盟旗财政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三是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四是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十六)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十七)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八)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十九)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 (二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旗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于相关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其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各级政府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二十一)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二)盟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盟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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