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11]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是国务院扶持、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行动指南。为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现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具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联合发展的兴社战略,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完善服务功能,全力构建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参股或控股的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0 家;在旗县市区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 12家,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 6家,农资配送中心 6家;改造建设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8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2个;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或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 80个,新建和改造乡村农家店(综合服务社) 6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协会)300个,全市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入社(会)农牧户占总农户的3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部乡镇苏木和50﹪以上嘎查村的新型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加快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推动“新网工程”快速发展
(一)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内蒙古农资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龙头骨干企业,联合旗县市区供销社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等农资经营网络,发展农资企业集团,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农资农家店,形成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全市农业区。支持供销社建立和完善农资储备、配送、信息、测土配肥和科技咨询服务,办好“庄稼医院”,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平的农资产品和各种技术服务。
(二)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围绕全市四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通过改造重组、投资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兴建一批种养基地,打造一批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引导发展一批农畜产品专业合作社,升级改造一批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一批农畜产品收购站点,实现从生产、收购、加工、配送到终端卖场的一条龙经营,提高农牧民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打造绿色品牌,逐步将我市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三)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以全国供销总社新合作公司或其它大型流通企业为依托,通过招商引资、内联外引等多种途径,创新联合发展机制,以建立和完善配送中心功能为核心,以连锁店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旗县有配送中心、乡镇(苏木)有超市、嘎查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并逐步实现下乡配送和为农综合服务的一网多能。支持供销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承担起组织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立足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法》,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种植、养殖、流通和加工等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要求,组织开展“千社千品”富农工程,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构建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供销社培育、发展示范专业社,推进示范社建设,并优先享受各有关部门的项目扶持优惠政策。
(二)加强行业和专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形成“综合性平台,专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和资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农牧民和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教育工作。
(三)积极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采取自办、领办、与村委会联办、与其它组织和个人合办等形式,以加盟发展为手段,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提高便民服务覆盖率,利用嘎查村级行政党建、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服务场所,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部门主导,确保每个村级综合服务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便民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旗县供销合作社管理,逐步建成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示范基地。
(四)培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联合发展战略,在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化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指导企业与农牧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连结机制,实现农畜产品有组织、规模化、顺畅有序流通。
四、继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重建。基层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中,按照政府扶持、部门主导、多元创办、市场运作的原则,科学布局,加快经济区建社步伐,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理顺组织体系,探索和建立多元投资的新型经营服务实体。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职工出资,联合农牧民大户、乡村干部、农牧民经纪人和其它社会能人新建基层社,恢复基层社组织机构。对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要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其为农牧服务功能,建设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二)加快社有企业的重组和发展。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实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为农牧服务的重要依托。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围绕实施“新网工程”,通过开放办社和联合发展等途径,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和参股、服务功能完善、主业突出、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各种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组改制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牧区市场。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职能。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合作制和服务“三农三牧”的方向,完成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和任务。一是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二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改造重建工作。四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五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共同承担为农牧民服务职责;六是积极组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搭建为农服务平台;七是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行使出资人职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八是建立和完善市、旗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
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核定充足,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要求,从2010年起,市、旗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新网工程”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由供销社按股权投资进行管理,并实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各级财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执行化肥储备贴息政策,建立和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等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制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享受财政、农口等有关部门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社属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开发、扶贫开发、财政物流、设施农业和扩大内需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供销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建立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用地享受(内政发[2007]124号)文件关于物流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区相关政策扶持。
(五)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对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的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和农畜产品交易市场,乡镇和嘎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等为农服务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和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六)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信社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资金问题,允许有条件、信誉好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资产或多方联保的方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担保组织。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
(七)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帐,土地房屋等财产确权发证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过程中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责任心强、管理经验丰富、富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并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才加入供销合作社系统,采取公开和择优方式选聘各类社会能人充实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和提升干部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结构,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九)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体制创新中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发展中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改革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人大办、政府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乌政发[2011]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是国务院扶持、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行动指南。为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现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具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宗旨,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联合发展的兴社战略,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完善服务功能,全力构建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参股或控股的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10 家;在旗县市区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 12家,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 6家,农资配送中心 6家;改造建设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8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2个;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或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 80个,新建和改造乡村农家店(综合服务社) 6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协会)300个,全市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入社(会)农牧户占总农户的3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部乡镇苏木和50﹪以上嘎查村的新型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加快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推动“新网工程”快速发展
(一)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内蒙古农资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龙头骨干企业,联合旗县市区供销社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等农资经营网络,发展农资企业集团,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农资农家店,形成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全市农业区。支持供销社建立和完善农资储备、配送、信息、测土配肥和科技咨询服务,办好“庄稼医院”,为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平的农资产品和各种技术服务。
(二)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围绕全市四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通过改造重组、投资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兴建一批种养基地,打造一批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引导发展一批农畜产品专业合作社,升级改造一批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一批农畜产品收购站点,实现从生产、收购、加工、配送到终端卖场的一条龙经营,提高农牧民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打造绿色品牌,逐步将我市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三)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以全国供销总社新合作公司或其它大型流通企业为依托,通过招商引资、内联外引等多种途径,创新联合发展机制,以建立和完善配送中心功能为核心,以连锁店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旗县有配送中心、乡镇(苏木)有超市、嘎查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并逐步实现下乡配送和为农综合服务的一网多能。支持供销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承担起组织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立足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法》,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种植、养殖、流通和加工等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要求,组织开展“千社千品”富农工程,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构建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供销社培育、发展示范专业社,推进示范社建设,并优先享受各有关部门的项目扶持优惠政策。
(二)加强行业和专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形成“综合性平台,专业化服务”的发展格局。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和资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农牧民和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教育工作。
(三)积极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采取自办、领办、与村委会联办、与其它组织和个人合办等形式,以加盟发展为手段,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提高便民服务覆盖率,利用嘎查村级行政党建、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服务场所,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多方投入,部门主导,确保每个村级综合服务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便民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统一由旗县供销合作社管理,逐步建成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示范基地。
(四)培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联合发展战略,在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化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指导企业与农牧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连结机制,实现农畜产品有组织、规模化、顺畅有序流通。
四、继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重建。基层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前沿阵地,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中,按照政府扶持、部门主导、多元创办、市场运作的原则,科学布局,加快经济区建社步伐,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理顺组织体系,探索和建立多元投资的新型经营服务实体。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职工出资,联合农牧民大户、乡村干部、农牧民经纪人和其它社会能人新建基层社,恢复基层社组织机构。对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要把基层社建设与“新网工程”、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其为农牧服务功能,建设成集日用消费品销售、农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二)加快社有企业的重组和发展。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实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为农牧服务的重要依托。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社有企业建设力度,围绕实施“新网工程”,通过开放办社和联合发展等途径,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建立一批供销合作社控股和参股、服务功能完善、主业突出、带动力较强的社有企业。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各种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组改制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利用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开拓农村牧区市场。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职能。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合作制和服务“三农三牧”的方向,完成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和任务。一是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二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是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改造重建工作。四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羊绒、防汛等救灾物资储备任务;五是推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盟供销合作社,共同承担为农牧民服务职责;六是积极组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搭建为农服务平台;七是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行使出资人职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八是建立和完善市、旗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
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核定充足,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要求,从2010年起,市、旗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新网工程”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由供销社按股权投资进行管理,并实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各级财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执行化肥储备贴息政策,建立和完善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绒)和防汛等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贴息制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享受财政、农口等有关部门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和供销社社属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各类涉农项目。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业开发、扶贫开发、财政物流、设施农业和扩大内需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供销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建立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用地享受(内政发[2007]124号)文件关于物流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区相关政策扶持。
(五)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对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的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和农畜产品交易市场,乡镇和嘎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等为农服务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现有的房产和地产,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规划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
(六)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各级金融组织和农信社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资金问题,允许有条件、信誉好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资产或多方联保的方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担保组织。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
(七)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帐,土地房屋等财产确权发证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过程中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派责任心强、管理经验丰富、富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并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才加入供销合作社系统,采取公开和择优方式选聘各类社会能人充实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队伍。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和提升干部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结构,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九)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体制创新中促进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发展中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水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改革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人大办、政府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