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模式
|
无障碍版
|
移动版
移动版
|
长辈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 首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社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服务农牧
  • 互动交流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销合作社出台《关于共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1-03-28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83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结构升级,扶持壮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近日,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意见》(农综办[2011]22号)文件,双方将在资金安排、项目选择、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方面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供销合作社在农牧区的经营网络优势,积极推进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

《意见》明确了项目合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要求凡属于合作社项目要通过旗县区供销合作社向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推荐,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对所推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给予支持,经实地考察,符合立项条件的列入项目库。其中通过审核的合作社项目,要抄送市供销合作社。

《意见》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办和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经常和广泛的联系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探索出通过合作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新路子。

  • 中国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 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
    农牧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交通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旅厅 统战部
  • 盟市级供销社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 赤峰市供销合作社
事业单位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 返回首页
  • 页面放大
  • 页面缩小
  • 语音播报
  • 指读
  • 大鼠标
  • 退出 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法规
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销合作社出台《关于共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意见》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1-03-28 00:0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结构升级,扶持壮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近日,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意见》(农综办[2011]22号)文件,双方将在资金安排、项目选择、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方面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供销合作社在农牧区的经营网络优势,积极推进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

《意见》明确了项目合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要求凡属于合作社项目要通过旗县区供销合作社向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推荐,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对所推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给予支持,经实地考察,符合立项条件的列入项目库。其中通过审核的合作社项目,要抄送市供销合作社。

《意见》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办和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经常和广泛的联系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探索出通过合作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新路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结构升级,扶持壮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近日,巴彦淖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意见》(农综办[2011]22号)文件,双方将在资金安排、项目选择、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方面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供销合作社在农牧区的经营网络优势,积极推进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 《意见》明确了项目合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要求凡属于合作社项目要通过旗县区供销合作社向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推荐,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对所推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给予支持,经实地考察,符合立项条件的列入项目库。其中通过审核的合作社项目,要抄送市供销合作社。 《意见》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办和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经常和广泛的联系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探索出通过合作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新路子。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 蒙ICP备09001170号-3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