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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资金支持对象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3-09-09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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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月23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2004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较多,更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组织创新。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形式。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除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此外,新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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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资金支持对象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3-09-09 00:00
记者4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月23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2004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较多,更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组织创新。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形式。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除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此外,新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记者4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月23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2004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较多,更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组织创新。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形式。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除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此外,新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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