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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3-12-24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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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3日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又一重要手段。《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制度正式建立,对于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了国家示范社的申报标准、评定重点和申报程序,让国家示范社申报有章可循。要求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社,并提出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提出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明确了合作社申请、县级审查、市级复核、省级推荐的申报程序。

  《办法》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在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办法》强调建立国家示范社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打破了国家示范社称号终身制,让国家示范社成为“一潭活水”。要求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突出强调了监测工作程序,包括示范社材料报送、县级核查、市级汇总、省级审核、全国联席会议复审等环节。明确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同时等额递补符合标准的示范社,以确保国家示范社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办法》还提出,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这将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示范社评定监测体系。另据了解,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于明年初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目前相关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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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13-12-24 00:00
 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3日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又一重要手段。《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制度正式建立,对于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了国家示范社的申报标准、评定重点和申报程序,让国家示范社申报有章可循。要求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社,并提出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提出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明确了合作社申请、县级审查、市级复核、省级推荐的申报程序。

  《办法》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在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办法》强调建立国家示范社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打破了国家示范社称号终身制,让国家示范社成为“一潭活水”。要求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突出强调了监测工作程序,包括示范社材料报送、县级核查、市级汇总、省级审核、全国联席会议复审等环节。明确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同时等额递补符合标准的示范社,以确保国家示范社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办法》还提出,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这将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示范社评定监测体系。另据了解,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于明年初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目前相关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3日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又一重要手段。《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制度正式建立,对于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了国家示范社的申报标准、评定重点和申报程序,让国家示范社申报有章可循。要求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是省级示范社,并提出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提出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明确了合作社申请、县级审查、市级复核、省级推荐的申报程序。   《办法》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确保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在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办法》强调建立国家示范社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打破了国家示范社称号终身制,让国家示范社成为“一潭活水”。要求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突出强调了监测工作程序,包括示范社材料报送、县级核查、市级汇总、省级审核、全国联席会议复审等环节。明确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同时等额递补符合标准的示范社,以确保国家示范社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办法》还提出,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这将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示范社评定监测体系。另据了解,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于明年初开展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目前相关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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