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各盟市民政部门贯彻“统一登记、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充实基层” 原则,着眼加强社会治理和满足群众需求,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优先发展四类社会组织。《办法》还规定,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办法》的制定出台,旨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办法》要求各盟市民政部门贯彻“统一登记、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充实基层” 原则,着眼加强社会治理和满足群众需求,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优先发展四类社会组织。《办法》还规定,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办法》的制定出台,旨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