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简言之,就是政府出钱,让社会力量进行一些公共性的服务。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弊端(如贪污腐败等),提高服务的工作效率。同时能激发市场和民间公益力量,形成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体系,能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为政府减负,使政府从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的角色。
承接主体有严格要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6个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6个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服务“三农”等。
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
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
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
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时,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
据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何为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简言之,就是政府出钱,让社会力量进行一些公共性的服务。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弊端(如贪污腐败等),提高服务的工作效率。同时能激发市场和民间公益力量,形成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体系,能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为政府减负,使政府从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的角色。
承接主体有严格要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6个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6个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服务“三农”等。
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
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
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
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时,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
据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