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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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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指导处工作职责
来源:合作指导处 发布日期:2020-08-24 07:03 字体:[ | | ]         浏览次数: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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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指导旗县级以上联合社建设,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等按照合作制原则健全完善体系和制度,承担系统先进基层组织建设的创建、评选、表彰和宣传推广工作。

(二)指导系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协助相关处室做好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承担系统有关基层组织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承接总社对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

(五)负责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合作社文化建设,组织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承担合作社知识的普及以及“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推广使用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金融政策,指导系统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

(七)归口管理系统标准、质量、计量认证工作,承担系统品牌建设指导工作,协助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商品品牌参加驰名商标认定及相关品牌评价活动。

(八)承办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九)承办区社党组、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