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直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干部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机关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干部兼职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本职是指干部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
第四条 干部兼职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其中,在企业兼职包括领导职务、董事、监事等;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相关,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干部兼职审批或备案程序为:经组织决定兼任企业职务或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本企业下属公司职务的,干部本人要填写兼职备案表,就兼职期间廉政情况作出承诺后,由区社人事部门报区社党组审批备案。区社党组指定相关负责人与兼职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条 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关于干部兼职的规定,兼职不兼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干部在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区社党组或本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辞去公职的干部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兼职(任职)前审批或备案,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社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社直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干部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机关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干部兼职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本职是指干部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
第四条 干部兼职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其中,在企业兼职包括领导职务、董事、监事等;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相关,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干部兼职审批或备案程序为:经组织决定兼任企业职务或企业领导人员兼任本企业下属公司职务的,干部本人要填写兼职备案表,就兼职期间廉政情况作出承诺后,由区社人事部门报区社党组审批备案。区社党组指定相关负责人与兼职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条 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关于干部兼职的规定,兼职不兼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干部在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区社党组或本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辞去公职的干部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兼职(任职)前审批或备案,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社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