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干部转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机关干部转任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机关干部转任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公务员转任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区社机关干部转任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领导干部交流转任制度,不断提升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3.坚持公道正派原则;
4.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5.坚持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原则。
三、转任对象和范围
(一)转任对象
1.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2.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3.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4.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5.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二)转任范围
1.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转任;满10年或者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合计满10年且任正职满5年的干部,应当转任;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的干部,应当转任。
2.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等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转任;满10年或者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合计满10年且任正职满5年的,必须转任。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转任。在上述内设机构不担任领导职务满10年的其他人员,应当轮岗。
3.加强干部多岗位锻炼,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人员,在同一岗位满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岗;满10年以上的必须轮岗。
四、转任程序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干部转任工作。
1.分析和研判。区社党组对机关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机关干部转任方案。
2.拟定人选。区社党组召开会议,研究拟定干部转任方案,确定拟调整岗位人员。
3.动议。向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动议请示。待批复后,启动干部转任工作。
4.会议议定。区社党组召开会议议定干部转任工作,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5.公示。区社党组讨论决定后,对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6.呈报审批和备案。向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干部任免职备案材料。
7.任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印发任职文件。
8.谈心谈话。区社党组指定专人同转任后的干部进行谈话。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
2.转任决定发布后,转任干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公务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干部人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社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干部转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机关干部转任管理办法
为规范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机关干部转任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公务员转任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区社机关干部转任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领导干部交流转任制度,不断提升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3.坚持公道正派原则;
4.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5.坚持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原则。
三、转任对象和范围
(一)转任对象
1.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2.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3.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4.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5.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二)转任范围
1.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转任;满10年或者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合计满10年且任正职满5年的干部,应当转任;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的干部,应当转任。
2.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等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转任;满10年或者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合计满10年且任正职满5年的,必须转任。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转任。在上述内设机构不担任领导职务满10年的其他人员,应当轮岗。
3.加强干部多岗位锻炼,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人员,在同一岗位满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岗;满10年以上的必须轮岗。
四、转任程序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干部转任工作。
1.分析和研判。区社党组对机关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机关干部转任方案。
2.拟定人选。区社党组召开会议,研究拟定干部转任方案,确定拟调整岗位人员。
3.动议。向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动议请示。待批复后,启动干部转任工作。
4.会议议定。区社党组召开会议议定干部转任工作,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5.公示。区社党组讨论决定后,对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6.呈报审批和备案。向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干部任免职备案材料。
7.任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印发任职文件。
8.谈心谈话。区社党组指定专人同转任后的干部进行谈话。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
2.转任决定发布后,转任干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公务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干部人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