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直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范围为区社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区社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均要履行审批手续。处级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内组通字〔2014〕74号)规定的特殊情形一律不予审批;其他人员从严审批。
1.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除离退休人员申请旅游的外,须有国(境)外邀请函。
2.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及费用来源等。
3.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区社人事教育处对申请因私出国(境)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
4.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区社人事教育处对申请因私出国(境)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厅级离退休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5.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区社人事教育处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三、证件管理
1.个人按审批程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必须交区社人事处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区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2.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必须在7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社人事教育处集中管理。
3.坚决杜绝干部职工违规私自持有证件情况。对无特殊情况,限期内未及时上交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4.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登记备案
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工作人员信息出现新增、变更及撤销等情形的,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信息采集。采集所有符合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
2.审核报送。将《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更新备案。对新增、撤销登记备案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信息管理。区社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五、纪律要求
1.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2.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3.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
4.因私出国(境)人员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情况。
5.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的、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查处。
六、其他
1.区社直属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制订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报区社备案。
2.本办法由区社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区社直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范围为区社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区社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均要履行审批手续。处级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内组通字〔2014〕74号)规定的特殊情形一律不予审批;其他人员从严审批。
1.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除离退休人员申请旅游的外,须有国(境)外邀请函。
2.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及费用来源等。
3.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区社人事教育处对申请因私出国(境)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
4.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区社人事教育处对申请因私出国(境)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厅级离退休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5.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区社人事教育处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三、证件管理
1.个人按审批程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必须交区社人事处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区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2.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必须在7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社人事教育处集中管理。
3.坚决杜绝干部职工违规私自持有证件情况。对无特殊情况,限期内未及时上交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4.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登记备案
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工作人员信息出现新增、变更及撤销等情形的,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信息采集。采集所有符合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
2.审核报送。将《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更新备案。对新增、撤销登记备案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信息管理。区社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五、纪律要求
1.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2.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3.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
4.因私出国(境)人员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情况。
5.不按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的、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查处。
六、其他
1.区社直属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制订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并报区社备案。
2.本办法由区社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