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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2021年度 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四社”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作指导处 发布日期:2021-11-02 02:56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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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要求,区社决定开展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

二、申报条件

(一)“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落实区社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出色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

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完备,乡镇(苏木)基层社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进乡镇(苏木)为农牧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5.农村牧区经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为当地农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1)拥有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800万元以上,能够保持持续盈利能力。

(2)有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综合性、便利化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形成与城乡居民的利益共享机制。

(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按照全国总社发布的标识手册制定),悬挂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

2.具有齐全的服务功能

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当地70%以上的嘎查村;有条件的基层社要开展土地(草牧场)托管、测土配方施肥、产权交易等社会化服务。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优先参评。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三)“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

2.有规范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

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可分配盈余定期向合作社成员返还。

3.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从事一般种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50 人以上,带动农户 200户以上(牧业农牧民合作社入社、带动农牧户标准可适当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 5 个以上,带动农户 500户以上。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2020、2021年连续盈利。

6.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 500亩以上。

7.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有独立或联合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的农牧民合作社优先参评。

8.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划分与评定》(GH/T 1100-2015)进行评定。三星级由旗县供销合作社评定,四星级由盟市供销合作社评定,逐级备案;五星级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评定。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

三、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的单位填写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申报单位2021年工作总结(电子版),以及3张以上照片(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后逐级报送。

(二)盟市初审。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确定的创建单位进行汇总排序,填写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附件3),连同创建单位材料、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结果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社,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三)审核评定。区社将依据条件进行审核评定,最终确定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并对评定后的单位进行授牌。

四、申报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示范、优中选优” 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申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社合作指导处联系。

 

联 系 人:海鹰、乌云

联系电话:0471-5182979、5182973(传真)

 电子邮箱:nmggxshzzdc@163.com

 


附件1: 2021年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申报任务分配表.xls

附件2:创建单位申报表.doc

附件3: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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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2021年度 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四社”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1-11-02 14:56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要求,区社决定开展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

二、申报条件

(一)“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落实区社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出色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

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完备,乡镇(苏木)基层社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进乡镇(苏木)为农牧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5.农村牧区经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为当地农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1)拥有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800万元以上,能够保持持续盈利能力。

(2)有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综合性、便利化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形成与城乡居民的利益共享机制。

(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按照全国总社发布的标识手册制定),悬挂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

2.具有齐全的服务功能

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当地70%以上的嘎查村;有条件的基层社要开展土地(草牧场)托管、测土配方施肥、产权交易等社会化服务。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优先参评。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三)“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

2.有规范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

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可分配盈余定期向合作社成员返还。

3.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从事一般种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50 人以上,带动农户 200户以上(牧业农牧民合作社入社、带动农牧户标准可适当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 5 个以上,带动农户 500户以上。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2020、2021年连续盈利。

6.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 500亩以上。

7.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有独立或联合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的农牧民合作社优先参评。

8.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划分与评定》(GH/T 1100-2015)进行评定。三星级由旗县供销合作社评定,四星级由盟市供销合作社评定,逐级备案;五星级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评定。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

三、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的单位填写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申报单位2021年工作总结(电子版),以及3张以上照片(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后逐级报送。

(二)盟市初审。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确定的创建单位进行汇总排序,填写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附件3),连同创建单位材料、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结果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社,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三)审核评定。区社将依据条件进行审核评定,最终确定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并对评定后的单位进行授牌。

四、申报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示范、优中选优” 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申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社合作指导处联系。

 

联 系 人:海鹰、乌云

联系电话:0471-5182979、5182973(传真)

 电子邮箱:nmggxshzzdc@163.com

 


附件1: 2021年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申报任务分配表.xls

附件2:创建单位申报表.doc

附件3: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0月27 日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要求,区社决定开展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二、申报条件(一)“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申报条件1.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落实区社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出色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2.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4.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完备,乡镇(苏木)基层社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进乡镇(苏木)为农牧服务综合体建设,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5.农村牧区经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为当地农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申报条件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1)拥有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800万元以上,能够保持持续盈利能力。(2)有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综合性、便利化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形成与城乡居民的利益共享机制。(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按照全国总社发布的标识手册制定),悬挂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2.具有齐全的服务功能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当地70%以上的嘎查村;有条件的基层社要开展土地(草牧场)托管、测土配方施肥、产权交易等社会化服务。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优先参评。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三)“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2.有规范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可分配盈余定期向合作社成员返还。3.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4.从事一般种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50 人以上,带动农户 200户以上(牧业农牧民合作社入社、带动农牧户标准可适当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 5 个以上,带动农户 500户以上。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2020、2021年连续盈利。6.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 500亩以上。7.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有独立或联合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的农牧民合作社优先参评。8.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四)“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条件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划分与评定》(GH/T 1100-2015)进行评定。三星级由旗县供销合作社评定,四星级由盟市供销合作社评定,逐级备案;五星级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评定。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三、申报程序(一)严格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的单位填写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申报单位2021年工作总结(电子版),以及3张以上照片(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后逐级报送。(二)盟市初审。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确定的创建单位进行汇总排序,填写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附件3),连同创建单位材料、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结果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社,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三)审核评定。区社将依据条件进行审核评定,最终确定2021年度“十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并对评定后的单位进行授牌。四、申报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示范、优中选优” 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申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社合作指导处联系。 联 系 人:海鹰、乌云联系电话:0471-5182979、5182973(传真) 电子邮箱:nmggxshzzdc@163.com 附件1: 2021年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申报任务分配表.xls附件2:创建单位申报表.doc附件3: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doc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10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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