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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1年12月1日至31日)
来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22-01-25 04:04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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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1年12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办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规划》(国发〔2021〕26号)明确,打造消费品双向冷链物流新通道。一是畅通高品质农产品上行通道。在现有农产品出村进城通道基础上,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发挥冷链物流对高品质农产品生产、流通、减损的支撑保障作用,按照“一村一品”“一县一品”“多品聚集”,发展“平台企业+农业基地”“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产销密切衔接、成本低、效率高的农产品出村进城新通道,促进冷链惠农、品牌兴农、特色富农。二是完善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行通道。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消费品下乡进村通道升级,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中小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下沉,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程,鼓励供销、邮政快递、交通运输、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打通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乡进村新通道,扩大生鲜等高品质消费品供给。三是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鼓励大型生鲜电商、连锁商超等企业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冷链物流网络,加大对中小城镇和农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城乡冷链设施对接,打造“上行下行一张网”,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冷链物流双向均衡发展。建立城乡冷链网络协同机制,提高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效率。

《规划》专栏8为“供销系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工程”,具体内容为:聚焦农产品优势产区,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按照“1个中心+N个田头保鲜仓”模式,建设600个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建设200个以中央厨房、生鲜电商等业务为重点的城市销地冷链物流中心,全面对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等,建立供销合作社系统公共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网络。

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15部门联合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

《建设指南》全文分为10个章节。第1章到第3章从适用范围、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三个角度,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进行总体介绍。第4章到第9章从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农村电商和物流、农产品流通、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六个方面,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主要功能、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等,以及地方工作保障机制等进行规范。第10章列出了参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指南》明确,围绕“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目标,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的改造升级。到2025年,建立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

三、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

《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45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大落实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推动实现“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目标任务。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实施主体要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三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2号)决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决定》主要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包括: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定,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五是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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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1年12月1日至3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2-01-25 16:04

现将2021年12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办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规划》(国发〔2021〕26号)明确,打造消费品双向冷链物流新通道。一是畅通高品质农产品上行通道。在现有农产品出村进城通道基础上,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发挥冷链物流对高品质农产品生产、流通、减损的支撑保障作用,按照“一村一品”“一县一品”“多品聚集”,发展“平台企业+农业基地”“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产销密切衔接、成本低、效率高的农产品出村进城新通道,促进冷链惠农、品牌兴农、特色富农。二是完善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行通道。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消费品下乡进村通道升级,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中小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下沉,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程,鼓励供销、邮政快递、交通运输、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打通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乡进村新通道,扩大生鲜等高品质消费品供给。三是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鼓励大型生鲜电商、连锁商超等企业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冷链物流网络,加大对中小城镇和农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城乡冷链设施对接,打造“上行下行一张网”,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冷链物流双向均衡发展。建立城乡冷链网络协同机制,提高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效率。

《规划》专栏8为“供销系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工程”,具体内容为:聚焦农产品优势产区,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按照“1个中心+N个田头保鲜仓”模式,建设600个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建设200个以中央厨房、生鲜电商等业务为重点的城市销地冷链物流中心,全面对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等,建立供销合作社系统公共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网络。

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15部门联合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

《建设指南》全文分为10个章节。第1章到第3章从适用范围、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三个角度,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进行总体介绍。第4章到第9章从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农村电商和物流、农产品流通、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六个方面,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主要功能、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等,以及地方工作保障机制等进行规范。第10章列出了参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指南》明确,围绕“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目标,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的改造升级。到2025年,建立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

三、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

《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45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大落实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推动实现“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目标任务。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实施主体要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三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2号)决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决定》主要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包括: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定,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五是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现将2021年12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一、国办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规划》(国发〔2021〕26号)明确,打造消费品双向冷链物流新通道。一是畅通高品质农产品上行通道。在现有农产品出村进城通道基础上,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趋势,发挥冷链物流对高品质农产品生产、流通、减损的支撑保障作用,按照“一村一品”“一县一品”“多品聚集”,发展“平台企业+农业基地”“生鲜电商+产地直发”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产销密切衔接、成本低、效率高的农产品出村进城新通道,促进冷链惠农、品牌兴农、特色富农。二是完善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行通道。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消费品下乡进村通道升级,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中小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下沉,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工程,鼓励供销、邮政快递、交通运输、电商等企业共建共用冷链物流设施,打通高品质生鲜消费品下乡进村新通道,扩大生鲜等高品质消费品供给。三是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鼓励大型生鲜电商、连锁商超等企业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冷链物流网络,加大对中小城镇和农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城乡冷链设施对接,打造“上行下行一张网”,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冷链物流双向均衡发展。建立城乡冷链网络协同机制,提高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效率。《规划》专栏8为“供销系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工程”,具体内容为:聚焦农产品优势产区,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按照“1个中心+N个田头保鲜仓”模式,建设600个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建设200个以中央厨房、生鲜电商等业务为重点的城市销地冷链物流中心,全面对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等,建立供销合作社系统公共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网络。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15部门联合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建设指南》全文分为10个章节。第1章到第3章从适用范围、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三个角度,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进行总体介绍。第4章到第9章从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农村电商和物流、农产品流通、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六个方面,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主要功能、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等,以及地方工作保障机制等进行规范。第10章列出了参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指南》明确,围绕“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目标,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的改造升级。到2025年,建立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三、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45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大落实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推动实现“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目标任务。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实施主体要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三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42号)决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主要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包括: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定,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五是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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