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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标识 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02-10 11:36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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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供销合作社形象,提高全社会对供销合作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英文“CHINA CO-OP”共同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应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便于农民和社会各界识别。自推广使用以来,已树立了深受广大农民信赖和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


经总社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23日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确认为官方标志,明确:“自即日起,任何他人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我局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你社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此前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使用。”由此,“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在商标领域实现了全方位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某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申请,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总社法制办发现后立即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近似,裁定不予其核准注册。2017年,有社有企业反映,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不仅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还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要求社有企业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总社法制办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017年11月底,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维护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官方标志的合法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广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过程中,要按照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标识规范使用和管理。发现擅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元素的,要及时纠正或请求当地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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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下载
规范使用标识 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2-02-10 11:36

为了统一供销合作社形象,提高全社会对供销合作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英文“CHINA CO-OP”共同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应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便于农民和社会各界识别。自推广使用以来,已树立了深受广大农民信赖和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


经总社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23日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确认为官方标志,明确:“自即日起,任何他人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我局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你社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此前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使用。”由此,“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在商标领域实现了全方位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某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申请,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总社法制办发现后立即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近似,裁定不予其核准注册。2017年,有社有企业反映,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不仅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还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要求社有企业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总社法制办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017年11月底,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维护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官方标志的合法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广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过程中,要按照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标识规范使用和管理。发现擅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元素的,要及时纠正或请求当地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为了统一供销合作社形象,提高全社会对供销合作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英文“CHINA CO-OP”共同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应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便于农民和社会各界识别。自推广使用以来,已树立了深受广大农民信赖和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经总社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23日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确认为官方标志,明确:“自即日起,任何他人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我局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你社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此前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使用。”由此,“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在商标领域实现了全方位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某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申请,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总社法制办发现后立即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近似,裁定不予其核准注册。2017年,有社有企业反映,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不仅使用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形,还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要求社有企业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总社法制办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017年11月底,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维护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官方标志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广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过程中,要按照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标识规范使用和管理。发现擅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元素的,要及时纠正或请求当地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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