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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3月1日至31日)
来源:总社合作指导部 发布日期:2022-09-02 03:35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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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2年3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分工意见》(国发〔2022〕9号)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4个方面52项重点工作,逐一分解到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分工意见》在以下重点工作中要求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职责分工,年内持续推进:一是深化供销社改革;二是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三是保障化肥等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 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多项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通知》(农经发〔2022〕1号)提出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二是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三是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四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五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六是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七是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

五、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共12章、82条,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五是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二是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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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3月1日至3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2-09-02 15:35

现将2022年3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分工意见》(国发〔2022〕9号)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4个方面52项重点工作,逐一分解到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分工意见》在以下重点工作中要求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职责分工,年内持续推进:一是深化供销社改革;二是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三是保障化肥等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 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多项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通知》(农经发〔2022〕1号)提出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二是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三是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四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五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六是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七是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

五、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共12章、82条,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五是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二是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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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2年3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和政策综述如下:一、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分工意见》(国发〔2022〕9号)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4个方面52项重点工作,逐一分解到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分工意见》在以下重点工作中要求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职责分工,年内持续推进:一是深化供销社改革;二是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三是保障化肥等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 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多项税收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四、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通知》(农经发〔2022〕1号)提出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二是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三是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四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五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六是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七是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五、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共12章、82条,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五是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六、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二是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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