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模式
|
无障碍版
|
移动版
移动版
|
长辈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 首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社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服务农牧
  • 互动交流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6月1日至30日)
来源:总社合作指导部 发布日期:2022-09-02 03:39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16
分享到:
打印本页

现将2022年6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政策和法规综述如下:

一、中办出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和情形。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二是工作措施。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三是纪律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二、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对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三、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聚焦粮食生产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9个方面提出34项具体措施。在粮食生产支持方面,提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面,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1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五、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二是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三是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四是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简化优化救助程序,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建房〔2022〕50号)明确,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七、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要求,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 中国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 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
    农牧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交通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旅厅 统战部
  • 盟市级供销社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 赤峰市供销合作社
事业单位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 返回首页
  • 页面放大
  • 页面缩小
  • 语音播报
  • 指读
  • 大鼠标
  • 退出 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6月1日至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22-09-02 15:39

现将2022年6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政策和法规综述如下:

一、中办出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和情形。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二是工作措施。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三是纪律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二、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对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三、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聚焦粮食生产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9个方面提出34项具体措施。在粮食生产支持方面,提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面,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1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五、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二是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三是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四是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简化优化救助程序,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通知》(建房〔2022〕50号)明确,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七、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要求,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现将2022年6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政策和法规综述如下:一、中办出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和情形。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二是工作措施。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三是纪律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二、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对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三、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聚焦粮食生产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9个方面提出34项具体措施。在粮食生产支持方面,提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面,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1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五、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二是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三是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四是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简化优化救助程序,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通知》(建房〔2022〕50号)明确,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七、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要求,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 蒙ICP备09001170号-3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