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1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央组织部和人社部联合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考核方式、内容标准、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考核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表现的总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聘期考核是对一个聘期内表现的总评;平时考核是对日常表现的评价;专项考核是对专项任务等的针对性考核。二是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对不同行业、类型、层次、岗位的考核内容指标分别提出要求,体现分级分类要求,树立科学精准导向,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三是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依据。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基本合格档次的、不合格档次的、不确定档次的各种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更好体现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
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932号)在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设施运行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工作举措。在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方面提出,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域为单元或跨县域,开展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同处理与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规模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
《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吸收合并了此前一系列通知对目录的增减调整,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并对目录原有品种按照学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同时,针对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能覆盖目录内产品别名、商品名的问题,新增了蔬菜、水果产品的别名和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1月起: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法发〔2023〕4号)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职责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现将2023年1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央组织部和人社部联合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考核方式、内容标准、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考核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表现的总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聘期考核是对一个聘期内表现的总评;平时考核是对日常表现的评价;专项考核是对专项任务等的针对性考核。二是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对不同行业、类型、层次、岗位的考核内容指标分别提出要求,体现分级分类要求,树立科学精准导向,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三是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依据。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基本合格档次的、不合格档次的、不确定档次的各种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更好体现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
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932号)在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设施运行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工作举措。在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方面提出,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域为单元或跨县域,开展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同处理与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规模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
《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吸收合并了此前一系列通知对目录的增减调整,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并对目录原有品种按照学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同时,针对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能覆盖目录内产品别名、商品名的问题,新增了蔬菜、水果产品的别名和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1月起: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法发〔2023〕4号)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职责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