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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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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人事教育处 发布日期:2023-09-04 11:44 字体:[ | | ]         浏览次数: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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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各处室: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区社对内蒙古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申请单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818   


内蒙古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权益,结合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区社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在本地参加公派学习、培训)或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处理个人事务(含自费学历教育)离开工作岗位时,实行请销假报告审批制度。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因私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处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返岗或不请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并停发其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  因公出差


第五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按规定程序报请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区社各主任因公出差,要事先报请区社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区社处室正、副职因公出差,须事先提出具体的出行时间、返岗时间和随同人员情况,经区社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区社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区社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区社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地参加公派学习、培训,按以下程序报请批准。区社各主任参加学习、培训,须经区社主要领导批准;处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须经区社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学习、培训结束后,将相关登记表交人事教育处。


第三章  事假

 

  第十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处理个人事务(含自费学历教育),须暂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请事假。

  第十一条  事假1天以内的,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考勤记录,每月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事2天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区社分管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事假3天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1999〕19号)计发工资。

第十三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60天。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十四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自费参加学历教育,须持入学通知书及相关学校课程安排,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批准学习时间不计入事假天数。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五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

第十六条  病假1天以内的,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考勤记录,每月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病假2天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区社分管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病假3天以上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1999〕19号)计发工资。

 

第五章  婚假

 

第十八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请婚假,按规定给予18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人事教育处核准请假天数,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逾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区社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丧假,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需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其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逾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  孕、产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下同),生育第一、二个子女增加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10天育儿假。

  第二十三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请孕、产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孕、产假期间,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待遇不受影响,逾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六条 经自治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的人员,可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工伤假,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区社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社主要领导批准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假期内的工资及待遇不受影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九章  陪护

 

  第二十八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经医院诊断为危重病人或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可以请陪护假。

  第二十九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请陪护假须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根据时间长短,按照事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陪护假的时间根据病人病危期的时间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条  陪护假期间,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章  年休假

 

  第三十一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十二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三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且不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区社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岗位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十五条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请年休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人事教育处核准天数后,报区社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  区社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因私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1天以内的,由区社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区社主要领导审批,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  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十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三十九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制度执行后,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自治区规定为准

附件:区社机关工作人员因私请假申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