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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申报2023年度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三社”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合作指导处 发布日期:2024-01-02 03:16 字体:[ | | ]         浏览次数: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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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供销合作社: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决定开展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合作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

二、申报条件

(一)“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1)拥有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入社社员(会员)50人以上,2023年销售额定为500万元以上。

(2)根据服务项目相应建成综合超市、庄稼医院、生产服务中心(为农服务中心)、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等经营服务设施。

2.具有齐全的服务功能

(1)按照市场化方式,与社有企业开展产销对接,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合作,与涉农部门或组织开展网点共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能够持续运营。

(2)农资供应、农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农业生产托管等业务至少开展2项以上,经营服务覆盖当地70%以上的嘎查村(沿边、牧区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基层社开展农畜产品加工、粮食收储、土地(草牧场)托管、测土配方施肥、农机服务、技术培训、快递物流等便民服务。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2)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4.规范使用标识

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按照全国总社发布的标识手册制定),悬挂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

(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

2.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完善。

3.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代理机构记账,财务核算规范,成员账户健全,盈余分配合理,建立资产管护制度,年终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4.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5.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合作社产业链较完整、能良好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6.农牧民合作社登记注册的成员20个以上,带动农牧户 10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沿边、牧区合作社入社、带动农牧户标准可适当放宽);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数 3 个以上,带动农牧户200户以上。

7.农牧民合作社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2022、2023年连续盈利。

8.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 300亩以上。

9.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有独立或联合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的农牧民合作社优先参评。

10.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被行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11.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划分与评定》(GH/T 1100-2015)进行评定。三星级由旗县供销合作社评定,四星级由盟市供销合作社评定,逐级备案;五星级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评定。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

三、申报材料与程序

(一)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申报材料

1.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申报表(附件2)

2.基层供销合作社2023年工作总结(撰写字数2000字以内)

3.3张以上清晰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

4.基层供销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基层供销合作社入社社员(会员)名单

6.相关数据在供销合作社系统统计联网直报截图

7.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1.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2.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概况(包括合作社法人基本情况,撰写字数2000字以内)

3.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成员名单

4.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成员出资证明

6.获得的名优特新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证书和产地认证、注册商标等其他证书

7.相关数据在供销合作社系统统计联网直报截图

8.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盟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9.申报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还需填写材料真实性审查表(附件4)

(三)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

1.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申报表(附件2);

2.综合服务社2023年工作总结(撰写字数2000字以内);

3.3张以上清晰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

(四)盟市审核。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严格依据申报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确定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排序(附件3)。

(五)区社审定。区社将根据盟市审核推荐情况,对照申报条件,确定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并对其进行表彰。

四、申报要求

请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严把质量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将确定推荐为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五星级)”的供销合作社连同申报单位材料、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结果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文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pdf)以光盘形式一并寄送区社合作指导处,申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区社合作指导处联系。

 

联 系 人:海鹰、乌云

联系电话:0471-5182979、5182973(传真)

电子邮箱:nmggxshzzdc@163.com

 

附件:1.2023年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申报任务分配表

2.申报表

3.推荐排序表

4.真实性审查表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2月29日


2023年任务分配表.xls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