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直属各出资企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修改《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将《管理办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包括社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其他内容不变。
二、将《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职数管理”第一条修改为“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