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供销发〔2024〕95号
区社直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区社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计整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2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社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区社内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区社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经营业绩考核以及区社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本行业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区社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等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纠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直属各单位和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相关处室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整改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的各项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和改进。
(二)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三)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提出的审计意见,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四)区社直属单位是否落实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映问题线索的核查及处理。
(五)其他有关需要整改的事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制度。
审计实施部门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提出可操作、能落实的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并在审计报告正文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一)立行立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整改工作难度不大,可以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划分为立行立改类问题。对于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
(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需要分阶段进行整改的,应划分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三)持续整改类问题的主要划分标准是:被审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问题涉法涉诉等,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整改工作复杂度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划分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履行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落实审计整改动态报告机制,重大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区社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高位推动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同时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第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问题难以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请区社内部审计委员会同意后,调整整改时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要坚持“依法依规、讲求证据、综合考虑、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标准分为已完成整改、基本整改、部分整改及未完成整改四类。
(一)已完成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4.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受理后已裁决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5.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6.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且更符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并达到审计预期目的或预期成效的;
7.其他有效证明。
(二)基本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大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大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4.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但需主管部门审批,且已按要求报批的;
5.审计整改涉及多项内容,已根据有关审计意见进行了部分整改的;
6.其他有效证明。
(三)部分整改的认定标准
1.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已实施整改,尚未全部整改到位;
2.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复杂问题,无法及时完成整改,但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办法,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
(四)未完成整改的认定标准
1.未执行审计决定的;
2.未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既无整改计划、又无整改措施,问题仍然存在的;
4.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超过整改时限均未实施的;
5.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审计整改事项,须按要求提供审计整改佐证材料,包括:整改相关的财务凭证、会议记录、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工作成效等。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日常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整改的过程监督指导,原则上每个月调度一次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意见)9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将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的整改计划等一并报送,后续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直至整改到位,进行“销号”。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二)发函督办。立行立改的问题,一般应在送达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应不超过1年;持续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应不超过3年,并要有明确的整改计划。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未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相应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视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提示函》。
(三)重点督办。对被审计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报送整改结果超期严重、整改期限到期后长期未整改、整改完成率低或整改质量不高的,要纳入区社内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点督办内容或审计整改“回头看”计划,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专项督办。
第十五条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数字整改、纸上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推诿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等问题,应视情况由机关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区社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和完善区社直属系统管理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