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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事教育处 发布日期:2025-05-12 03:29 字体:[ | | ]         浏览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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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供销发〔202540

区社直属各出资企业:

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57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健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公司法》和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内党办发〔2019〕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包括社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设置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不含区社兼职干部),不设置监事会的监事(不含区社兼职干部)经理、副经理(含经区社同意社会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坚持依法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守初心、担使命,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企业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熟悉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及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熟悉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情况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团队意识强作风正派,廉洁从业,遵纪守法,职业信誉好

(五)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领导岗位,还应当具备胜任的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应具有本领域高级职称或专业资格。

(六)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综合考虑队伍结构、岗位需要和培养前途等因素,经区社党组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企业下一级核心骨干企业的年轻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可直接提拔为区社直属出资企业正职。对于放宽条件提任的优秀领导人员应从严掌握,破格提拔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中的第五款规定。

              

          第三章  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数量。

 第七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配备。

    第八条  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企业基层党组织。

    第九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实行董事长、经理分设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可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数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置一般为3至5人,设董事长1人,同时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同时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

第十一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设置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数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1名监事,由区社选任

第十二条  企业经理层一般为35人,设经理1人,一般担任党支部(总支)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经理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公司副职兼任,经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根据任期、年度考核目标和有关考核结果,推动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选任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任、竞聘上岗、市场化公开招聘等方式市场化招聘职业经理人须经区社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社党组组织实施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竞聘、考察、任免等事项按以下选任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日常了解情况,提出初步人选,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廉政意见,区社党组启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二)制订工作方案。区社党组结合实际,提出组织推荐或竞聘上岗方案,明确聘任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初步意见。

(三)组织推荐。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

(四)可以采用竞聘上岗或市场化选聘产生人选。制定竞聘上岗或市场化选聘方案,经区社党组研究同意后,发布竞聘公告,确定范围和条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综合比选,初步确定人选名单,进入考察程序。

(五)确定考察人选。综合民主推荐、一贯表现或综合比选等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六)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调阅核查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业绩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人选进行廉洁自律评价。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七)集体讨论决定考察组向区社党组书面汇报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区社党组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八)任前公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印发任职文件。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人员任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有关程序后区社报备

(十)任职谈话。区社党组指派专人同任职人员本人进行谈话。

(十一)试用期。区社新任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出资人、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根据有关要求,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公职人员涉企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情况,作为年度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受区社党组委派兼任企业职务的区社机关干部要严格执行《区社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区社直属出资企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人事、财务、审计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对在同一企业的正职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同一企业的副职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交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任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区社直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从业行为。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拟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以及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区社直属出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以及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