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模式
|
无障碍版
|
移动版
移动版
|
长辈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为农务农姓农
  • 首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社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服务农牧
  • 互动交流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 · 媒体关注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服务农牧民、稳价保供… 内蒙古这部新规 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内蒙古日报-草原云 发布日期:2025-08-01 10:27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15
分享到:
打印本页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 中国政府网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
  • 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
    农牧厅 商务厅 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交通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旅厅 统战部
  • 盟市级供销社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 赤峰市供销合作社
事业单位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 返回首页
  • 页面放大
  • 页面缩小
  • 语音播报
  • 指读
  • 大鼠标
  • 退出 退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媒体关注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服务农牧民、稳价保供… 内蒙古这部新规 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内蒙古日报-草原云
发布日期:2025-08-01 10:27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内蒙古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 蒙ICP备09001170号-3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电话:0471-5182960 / 5182963  蒙ICP备09001170号-3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5
  •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