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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一)
来源:区社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26 12:0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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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一是体现地方特色。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任务。

二是明确合作方式和分配制度。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入社途径多样化,提出允许普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通过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要素入股,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密切与农牧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三是明确服务内容。明确供销合作社具有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首次对土地(草牧场)托管、农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跨境销售、便民服务整合等服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资产保护。对处置社有资产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三个不得”,即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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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一)
来源:区社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26 00:00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一是体现地方特色。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任务。

二是明确合作方式和分配制度。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入社途径多样化,提出允许普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通过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要素入股,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密切与农牧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三是明确服务内容。明确供销合作社具有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首次对土地(草牧场)托管、农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跨境销售、便民服务整合等服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资产保护。对处置社有资产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三个不得”,即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亮点内容有哪些?一是体现地方特色。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任务。二是明确合作方式和分配制度。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入社途径多样化,提出允许普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通过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要素入股,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密切与农牧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三是明确服务内容。明确供销合作社具有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首次对土地(草牧场)托管、农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跨境销售、便民服务整合等服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四是强化资产保护。对处置社有资产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三个不得”,即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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