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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5年8月1日至31日)
来源: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29 10:58 字体:[ | | ]         浏览次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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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5年8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法规政策综述如下:

一、中办、国办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规定》围绕7个部分提出21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在切实精简文件方面,严控文件数量,地方和部门发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和发文立项制度,年度实际发文数量一般只减不增,防止以“红头”变“白头”、正式改便笺、多文合一等方式规避发文数量管理;提升文件质量,坚持“短实新”文风,地方和部门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文件应当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着重提出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一般不必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原则等内容,配套文件应当直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上位文件;地方和部门制发文件应当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在严格精简会议方面,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上级精神不刻意搞开会传达不过夜。压减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频次数量。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严控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合理确定会议规格,由分管负责同志召集部署的会议,一般不要求下级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从严落实开短会、讲短话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主报告不超过1小时。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方面,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原则上每部门不超过1项,同类事项应当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应当联合开展。改进方式方法,不把是否开会发文、拍照留痕、制作学习笔记等作为评判工作优劣的标准,不得工作刚部署就安排督查检查考核。不得按月度、季度频繁搞排名通报,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在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方面,精简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种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以及“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注重创建示范实效,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二、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意见》(国发〔2025〕11号)围绕6大重点行动作出部署,在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方面提出,加快人工智能驱动的育种体系创新,支持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智能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的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强化农机农具平台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应用,帮助农民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人社部发〔2025〕39号)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一是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六)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二是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三是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四、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新增内容有:一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增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二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加,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办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上明确:一是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二是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三是依法办理涉企管理领域案件。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四是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及时督促调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干预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决策的“红头文件”,促进不同层级的涉企政策同向发力。五是督促涉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对于有履行内容或者整改要求的涉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全面建档立账,逐案督促落实,确保决定内容按期实质性履行到位,意见、建议全面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