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是解决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条例》在总则、服务机制等内容中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二是解决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的“三会”制度不健全、发挥作用不足、没有体现供销合作社作为党领导下的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问题,《条例》在组织体系部分作出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对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进行了规范。
三是解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视与支持的问题。《条例》在总则和保障措施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实际,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
四是解决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是解决保障我区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区供销合作社自1949年7月建社以来有“章”无“法”的问题,在内蒙古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我区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