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三)
来源:综合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9-28 10:05浏览次数:0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成员社是什么关系?

《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盟和设区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盟和设区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自治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