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六)
来源:综合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10-09 10:16浏览次数:0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功能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在总则、服务机制等方面内容中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方面,《条例》要求供销合作社主动适应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农牧业专业化分工要求,为农牧民和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草牧场)托管、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全方位服务,以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农畜产品流通方面《条例》提出供销合作社应当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农畜产品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切实解决农畜产品销售难题。

再生资源业务提质升级方面《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要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拓展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业务,助力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改善。

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方面《条例》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邮政、快递、物流等部门和企业合作,拓展便民服务功能,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农资和农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及快递收发、代理代办等生活服务,提升农牧民生活便利性。

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方面《条例》强调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快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数字化赋能,推动搭建自治区级综合性数字化为农牧服务平台,拓宽农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名特优农畜产品跨境电商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