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七)
来源:综合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10-10 17:03浏览次数:0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供销合作社资产保护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