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九)
来源:综合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10-13 15:11浏览次数:54

编者按: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等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英文“CHINA CO-OP”共同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应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便于农民和社会各界识别。自推广使用以来,已树立了深受广大农民信赖和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